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欺诈_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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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欺诈
三明环球 李观明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也称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付给出卖人价款的协议。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是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凡是不以物或商品为内容而转移的合同,如发明、专利、劳务、货币等为标的而订立的合同,都不是买卖合同调整的对象。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买卖合同一经订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按约定期限由出卖人转移给受买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消失,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产生。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区别于租赁、借贷等合同的标志。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只把财产交给他方暂时使用,而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3、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出卖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就是买受人获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出卖人收受价款的权利。同时,双方当事人都以其为一定给付而取得财产利益,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应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这一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赠与虽然也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它一般是无偿的,赠与人虽然在赠与合同中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但他主要是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4、是一种诺成合同。买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具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与以实践为特征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相区别。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的种类也非常繁多。①按照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区分: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②按照合同涉及的买卖形式区分:有定购、供应、预购、采购、推销、产销、调拨、购销结合合同等。
三、买卖合同一般应约定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质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的漏洞与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是伪造的无效证明;
C、合同一方虽然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是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也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发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就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后却因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的流通物,而导致合同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常见漏洞主要有:
①质量约定不明确;②履行地点不明确;③付款期限不明确;④违约责任不明确;⑤付款方式不明确;⑥履行方式不明确;⑦计量方法不明确; ⑧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确,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能兑现,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支票的大小写不符、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另外,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五、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
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重提高业务人员(经办人)及其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重提高业务人员(经办人)及其领导人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难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大大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的应按规定程序检查。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最有效的方法: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
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