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和公务员法知识要点_行政管理知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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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一、行政管理
(一)行政管理概述 1.依据:公共行政权力 2.目标:实现公共利益
3.基本职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4.行政管理的对象:公共事务
(二)行政管理的职能 1.任务性职能 1)经济职能
A 宏观调控(强化)
B 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生产安全)C 微观管理(弱化)2)政治职能
地方-社会公共事务(转变职能)3)文化职能(教科文)
4)社会职能(控制人口、生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市场经济——资源配置 干预和补充市场失灵: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
2)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克服外部性(污染)3)提供公共物品 4)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5)调控宏观经济
(三)行政管理的角色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前提)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重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关键)
二、行政组织 国务院结构
1)办公厅:国家信访局 2)部委(27个):
宏观调控(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专业经济(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水利、商务、铁道)
社保和资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人口)政务部(公安、民政、司法、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部(双规))
3)直属机构和特色直属机构:海关、税务、工商、民航|特设:国资委
4)办事机构:法制办、港澳台办 5)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烟草专卖局
6)议事协调:军转干部、妇女儿童、老龄委
三、行政领导 领导就是服务(邓小平)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兼备首长制和委员会制)1.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决策人数多少划分: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 2)按行政权力的集中程度: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与范围:层级制、分职制和并用制 4)按智慧监控职权与上级主体:完整制和分离制
四、行政决策
1.行政管理的核心-> 行政决策-> 决策制定-> 选择方案 2.类型
1)决策的风险程度:确定型、不确定型和风险型 2)决策对象结构性程度:程序性和非程序性 3)决策主体的行为方式:个人和集体 4)决策主体方法:经验和科学 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危机决策 原则性和灵活性
《公务员法》
一、产生和发展 1984-1993 创立
1993-2005 实施 1993.8.1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10.1正式实施 2005.4-完善 2005年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 通过《中国公务员法》 2006.1.1 正式实施
二、基本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8条)义务(9条)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录用公务员原则
公开(前提)、平等(保证)、竞争(核心)、择优(目的)3.考核
内容:德、能、勤、绩(最主要)、廉(法新加)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依法考核 方法:(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法新加)、不称职 基本称职处理
1)可视同“称职”的晋升级别和工资 2)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奖惩(1)奖励种类
1嘉奖2记三等功3二等功4一等功5授予荣誉称号(2)惩罚种类
1警告(6)2 记过(12)3 记大过(18)4 降级 5 撤职(24)6 开除 处分
1)除警告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晋升职务要求
1)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位优秀或三年定位称职以上;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4)符合具体职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降职与降级不同
1)原因不同:不称职/行政处分 2)目的不同:竞争机制/违纪惩戒
3)时限不同:一次性/持续期间(24个月)交流
1)调任(外部:身份和地方都变)2)转任(内部:身份不变、地方变)3)挂职锻炼(都不变)回避
1)任职(夫妻、血亲、姻缘、拟制)2)公务
3)地区(不可本人籍贯任乡、县长)辞去公职限制条件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2)涉及国家秘密 3)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 4)正接受审计、犯罪等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九十一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五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