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_湖北省中小企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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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加强中小企业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企 [2000]467号 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 [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 2003年度地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 [2003]61号 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 《湖北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中小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政府性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 政预算拨付的资金、省以及各地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要以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培植新的出口增 长点、扩大全省出口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重点扶 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以下简称“两厅” 是全省市场 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 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共同实施 管理。

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以省外经贸厅为主,包括研究市场开拓资 金的支持方向,界定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以省财政厅为主,包括审批年度项 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对资金的监管要求。与省外经贸 厅共同对资金项目的筛选、确认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中 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 严格审核项目申请单位 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 “两厅” 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简称 受托机构,下同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受托承办以下具 体工作:

1、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初审,并向“两厅”报告初 审意见;

2、根据“两厅”要求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5、按“两厅”要求办理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及使用对象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在执行《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 定的主要支持内容、优先支持活动的范围的同时, 要注重集中资金支持 湖北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 支持参加国际知名度高的博 览会、展览会,实施中小企业“走出去”战略。

第七条 符合《实施细则》

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 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使用市场 开拓资金。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的申请

第九条 凡符合《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 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年度底以前向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 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计划汇总和审 核,将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联合上报省外经贸 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指省工商注册的在汉企业,下同 及其单位 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受理审核。

第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的项目计划的整理、汇总和审核,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上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项 目资金使用额度和全省项目资金预算计划,联合下达项目执行通知。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没有实施的项目,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 门可在规定额度内对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 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 同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在项目完成后三 十日内,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各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 金拨付申请。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 交《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和凭证,认真填报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各地所需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 拨付到各地财政部门;省属企业及其单位所需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给省外经贸厅,由“两厅”共同审核后拨付到省属企业及其单位。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跟踪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与外经贸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市场开拓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

第二十条 凡支持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中小企业和项 目组织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专题 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不 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和单 位,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有权追回其已经取得的款项, 并在五年内 取消其申请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托机构,要取消其承办资格构成犯罪 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安排和地方配套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 要。可按不超过 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支付受托机构以及咨 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两厅”相 关业务经费,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 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配套资金,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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