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_体系与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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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诫勉谈话

(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的诫勉谈话,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的诫勉谈话,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也可以由书记或副书记委派其他党委成员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工作,由支队政治处具体承办。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宗旨意识不强。主要体现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影响,意志不坚定,抵御能力不强,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命令、决定不力;

2、民主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官兵不良反应;

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职业务技能掌握不全,贯彻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工作作风不严。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缺乏基本的责任心;

5、执行纪律不严,目无法纪,对组织纪律,财务纪律,廉政纪律及条令条例的执行力不高,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6、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中,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指出需要

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改正的期限。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并应当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署意见。

(四)、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并告知本人;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支队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提出下一步处理方案。

二、脱岗学习

(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实施脱岗学习,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实施脱岗学习,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支队政治处组织实施。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实施脱岗学习。

(三)、脱产学习过程中,应当针对学习对象的不足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内容。

(四)、脱产学习期限一般为30工作日,课程结束后,经支队考核仍未通过的,需继续学习。继续学习时间一般为15工作日。

(五)、在脱产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三、调整岗位

(一)、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脱岗学习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

处分的,应当对其调整岗位。

(三)、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由支队政治处上报支队党委,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后,政治处下发文件实施。

(四)、干部任职前,支队党委应与被调整干部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并需在军人大会前做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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