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试题及答案_新征管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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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试题及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答案A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C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答案A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C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
47、下列叙述符合《征管法》的是()。
A. 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 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税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C. 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D.税务机关应将涉税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答案C
51、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D
55、()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纳税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答案:B
改错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错,扣缴人不是征税主体.2,错,应无扣缴义务人.3,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4,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末申报的.5,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6,错,根据37条,对末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入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商品、货物,不需县以上局长批准。
7,错,罚款与欠税款同时的,税款优于罚款。
8、错,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
9、错,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10、错,不包括欠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
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错。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错。包括。)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错。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错。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错。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错。其他生活用品。)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错。“无自理能力”改为“无生活来源”。))(案例练习题)
本人提供的是学习征管法时根据总局TTT软件整理出来的文字材料,各类练习和测试题都有,如果大家认为有用我就陆续贴上来。先贴部分案例题。
1、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于2002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在场工作人员签收。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6月27日,吴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返还“罚款”、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罚款”金额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设置了处罚金
额底限,那就是百分之五十以上。这是新《税收征管法》有别于原《税收征管法》的地方。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对同类违法行为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罚款金额底限,本案的罚款金额5元在今年5月1日以前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对吴某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350元税款,除依法追缴350元税款外,可以处175元~1750元的罚款。
2、“罚款”票据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本案罚款使用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显然不合法。
3、未加收“滞纳金”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对吴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之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
2、某县地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6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分局安排第三税务检查所任真、陈实前去稽查。2002年6月30日检查组一行二人前往该厂进行税务稽查。该厂财务科长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检查,后又以稽查员任真与该厂某职工为远方亲戚为由申请该同志回避。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坚持要求企业配合检查,组长仍由任真同志担任。税务检查组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6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税款10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补税8万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
(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第三税务检查所根据税务检查组的意见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填开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由于企业拒收处罚决定书,税务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放在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并邀请当地国税局同志签字,以示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该所执行人员经县地税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20万元。7月23日,该企业缴纳110,000元。地税局开具有关税收解交入库凭证,并解交入库。7月25日,该所归还其商品,发现其中大约30000元的商品由于天气原因已经变质。纳税人于是以牙还牙,也强行扣押了税务机关的办公用车一部.7月30日,企业口头电话向地税局申请复议。地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县地税局以“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②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直接损失30000元与影响生产经营的间接损失7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企业不得以事前未发通知而拒绝检查。因为根据规定,举报案件的稽查,事前可不通知纳税人。
(2)可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而非一般的亲戚关系;
(3)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
(4)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不妥,拒收并不消除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5)强行扣押税务机关办公用车不当,对于税务机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
(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
(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
(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
3.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地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
(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 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有权在五年内追缴税款;
(2)“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的追诉时效;二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查处程序违法;
(3)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要求部分合理,其中,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3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影响生产经营的70000元是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3、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