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题_稽查案例分析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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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分析1、2007年6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决定对陈凯在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陈凯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为个人承接加工,在上述期间加工摩托车配件取得应税收入近1100万元,应缴纳税款56万余元,但陈凯只申报8.5万元,还应缴税近48万元。稽查局并于6月1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由于无法找到陈凯本人,税务机关便委托工厂所在地乡政府送达,乡政府叫来陈凯的加工厂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张某签收了该法律文书。但陈凯一直未申报。稽查局决定依法按偷税处理处罚,理由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陈凯不服,依法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决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007年10月21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会举办之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问:
1、该稽查局存在哪些执法程序问题?
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是否准确?
答案:1.第一,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第二,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准确。本案中,稽查局认定当事人有两种偷税手段,一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二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存在问题,当事人这一偷税手段不成立。但当事人进行了申报,而且是虚假申报,并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偷税行为成立。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准确。
2、某稽查局工作人员王涛、李静在对M公司2007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7,000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
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王涛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M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1倍。税务机关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当场收缴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限期缴纳。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税务机关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1)税务机关经听证,对M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50%罚款变更为1倍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①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王涛主持,而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②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③对M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
3、2002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01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20万元。于是,稽查局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倍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已于2002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该公司一辆原价30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2002年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万元被转让给甲企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外地乙企业欠该公司2001年货款50万元,于是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请问:稽查局在对该公司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现象,如有请指出。
答案:
1、对教育费附加进行罚款错误。教育费附加是一种费,不能视同税收进行行政处罚。
2、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相隔不足3日,部分剥夺了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3、取消对加油站的查封不当,因为税款发生在抵押权的设定之前,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
4、应对轿车行使撤销权。建筑安装公司在欠税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甲企业,而甲企业应当知道这一情形仍然购买。稽查局应当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
5、罚款不应适用代位权。
4、张三自2007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8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张三应纳增值税1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三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3000元,并责成张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张三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张三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1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张三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因张三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张三部分配件及张三自用的电瓶车一辆。
问题: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答案:1.未按《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2.处罚未履行告知程序;
3.对案件定性错误。不应定性偷税,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4.未依法受理张三的复议申请,对于纳税争议,只要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无须缴纳罚款。
5.保全措施违法,张三自用的电动车一辆都不在保全范围之内。
5、2006年8月28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两名稽查人员对所属某商场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稽查人员到该商场财务部门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商场的纳税情况开始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中,稽查人员从该企业的一个沙发后发现一本销售单据,经清点核对,属于账外单据,未记入销售收入账簿,共应补缴增值税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元,应课征滞纳金1500元。该商场法人刘某发现后,指使有关人员将账外单据夺回,将稽查人员推出门外,还给有关人员打电话,租雇外单位车辆准备将现存商品货物转移运走。当日下午,稽查人员迅速返回稽查局,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返回该商场,当即扣押了该商场租用的汽车并查封了该商场价值8万余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商场开付了收据。8月29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商场偷税3万元,责令其限期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3万元、到地税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元,同时还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该商场,对其偷税行为将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将罚款2000元。8月31日,稽查人员在履行了有关法定手续后,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偷税行为按照所偷税款给予1倍罚款,对其拒绝检查的行为罚款2000元。9月1日,刘某主动将31500元现金送交国税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9月5日,刘某又将3万元现金送交国税局缴纳罚款,但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2000元罚款有异议,拒绝缴纳该笔罚款。9月6日,经国税局局长批准,对所查封的部分商品货物变卖以所得款项抵缴罚款2000元,余款在第二天退还给该商场,同时,稽
查人员当即履行有关法定手续解除对该商场商品货物的扣押、查封。请指出税务人员上述执法行为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检查程序不当,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核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当,国税局不能直接核定,应通报地税局查处。
3、扣押、查封批准权限不当,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
4、扣押租用汽车不当,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对象只限于纳税人所拥有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扣押、查封手续不当,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当开付收据,查封则应开具清单。
6、查封货物价值不当,只能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7、对该商场的拒绝检查处理不当,由于检查程序违法,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8、违反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对该商场的罚款超过1万元,符合听证要求,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有权提出听政要求,税务机关在期限内不能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对罚款的强制执行不当,一是不适用罚款强制执行的条件;二是强制执行的变价处理程序违法。
10、解除扣押、查封时限不当,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解除扣押、查封。
6、2007年4月6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案: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第四,税务所不应直接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违反程序。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