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相关资料汇总_经济法经典例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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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相关资料汇总
1.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7)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2.金额
(1)临时到外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比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