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修改(材料)_西南大学社团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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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2014新版)

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我校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本、专科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校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校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校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第九条 招收的新会员人数未达到20人的社团(协会),社联会将执行相关规定将其注销。(人数以各个社团在团委登记注册过并拥有会员证的人数为准)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跨院级以上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 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第十七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每学年度开学初前三周内,各社团必须写好本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会员和新干事预招收概况、社团财务状况、预计开展活动情况、收取会费标准等,换届交接期由上任会长与现任会长共同负责),上报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至三周内,各社团应写好工作总结(开展活动情况小结、经费情况等)并上报。过时不报者按严重失职论处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注册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校内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上交活动策划书(含经费预算、人员分配表)以及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团组织的校外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向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活动策划以及活动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区团委联合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审批社团(协会)活动申请表流程为:社团交表到指定位置,督导部收取递交社联主席审批,之后再由督导部递交团老师审批,审批好后返回给社团负责人后社团方可以开展活动,对跳跃程序自己去团委审批活动申请表的社团经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开了活动才递交活动活动策划书活动、申请表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递交活动申请表的社团,该协会开张的活动将被视为无效,社联会督导部不再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任何学生社团对外都必须以“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XX社团(协会)”的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张活动时必须通知社联督导部进行现场监督和活动登记,若由于社团负责人未通知到督导部导致本社团(协会)开张的活动没被登记到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社团(协会)开展品牌性活动原则上需要邀请社联会主席团作为嘉宾、评委等。

第三十条 一学期两次以上社联社团大会会议无故不到的社团社联会将对其进行注销。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品牌性(协会间的联谊、协会内部交流会、茶话会不算品牌活动)活动(社团开展的活动以督导部进行登记的为准)的社团(协会),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二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三十七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先进社团干部”和“优秀会员”经校区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学生社团”(按照社团总数的10%进行上报、审批)。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按照社团干部总数的20%,其中设立了分社团的按照分社团的10%进行上报、审批)和“优秀学生社团会员”(按照在团委登记注册过并拥有会员证的会员人数的5%,其中设立了分社团的按照分社团的2.5%进行上报、审批),(人数以各个社团在团委登记注册过并拥有会员证的人数为准)经校区团工委批准后予以表彰。所有受表彰的均可享受综合测评加分(分值标准:“优秀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加1.5分,部长、副部长加1分。“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加1分,“优秀学生社团会员”加0.5分。具体加分值参考各系部、班级综合测评标准)。社团领导人员中途解职和解散后的社团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取消学生干部待遇,并通知所在班级取消该学期综合测评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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