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_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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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国家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法而行,有法律的依据,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国税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拥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极易被滥用。因此,如何严格规范执法,正确行使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下面就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必要性。
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涉及的问题面广量大,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特殊情况不断涌现,为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对各种特殊、具体的涉税个案问题进行灵活、果断、迅速的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额度等方面应当有一定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其次,税收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超前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为使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够高效运 1
转,避免税务机关在复杂多变的涉税问题之前束手无策,失去良机,因此,有限的涉税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促使各级税务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再次,现行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立法者无法预见到某个涉税具体情况,因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也就不可能做到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均能完全对应、丝丝入扣,易造成执法者难以处理的情况。这样就只能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弥补立法的缺憾和滞后。
二、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裁量权范围过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税收征管法》,共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这四章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
(二)、可供裁量的空间过大。一方面,行政处罚倍数相差太大。如《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倍数相差高达十倍。另一方面,金额相差悬殊。如《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
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差额高达40万元,可供裁量的幅度过大。
(三)、罚与不罚缺乏操作性。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可不罚。何种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何种行为按上限处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难以把握。
(四)、对情节的衡量缺乏明确界限。《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列举了个别行为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执法人员凭经验、凭理解自由裁量认定。
(五)、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但是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六)、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避重就轻。执行难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协商处罚额度,把大问题简单化,小问题无害化处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在纳税人中的形象。
二、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一)建立整套标准体系,实现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道关卡。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广,它不仅仅指最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且还包括应纳税额核定、税务行政期限选择及税务行政行为选择等自由裁量权。建议研究制定上述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套囊括所有形式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制度,为执法人员提供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使其在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有章可循,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源头控制。
(二)明确执行基准,实现基准控制。建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的细化、分解,制定执行基准。
1、科学划分不同违法情形。将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要件进行分解和归类,按照违法性质、情节和占有违法要件的数量加以界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标准。
2.设立多阶次裁量档。建议上级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范围内,按照处罚种类及金额大小设立不少于三个阶次的裁量档。
(三)完善报备制度,实现规则控制。基准是原则,实践中具体事件有其复杂性、特殊性,税务机关若生搬硬套地执行基准可能造成新的执法不公,因此建立并完善报备制度十分必要,即税务机关低于、高于基准规定或者顶格处罚的,必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完善报备制度,需要明确三个关系:首先要明确报备与执法处理决定生效时间的关系,报备不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只有经过上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同意意见的,执法行为才能生效;其次要明确上级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的期限,防止审查被拖延而使备案流于形式;最后要明确上级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处罚决定书不审查所应承担的责任,接受报备机关不认真审查则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建立分级权限裁定制,实现程序控制。依法行政是法制化国家的具体体现,依程序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线条。为解决裁量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可以采取实行分级审核制,如可对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不同的层级审定,减少执法风险。
(五)发布案例指导,实现案例控制。先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则是解决“同案不同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例录入电子
库。然后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形成指导性案例,通过工作内网形式公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实现同案同罚。
(六)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一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二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