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管理规定_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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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初中教职工出勤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教,根据汉滨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汉滨区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汉教体发[2013]21号文件和陕人社《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2011]171号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结合实际、促进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类别。教职工请假分为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公(工)伤假六个类别。
第二条 给假规定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婚假:本人结婚给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女方年龄为准增假,女方23周岁以上者增假20天。婚假提倡在寒暑假进行。
3、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一次生育多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丧假: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子女去世给假7天,往返路途一天以上者,按路途时间另外增加路程假。
5、事假:因事确需教职工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
6、公(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请公假,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实际情况由校委会讨论酌情调休,该假记入公假。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在区认定机构未认定前按病假对待。
7、出差:校内人员因公外出由校长派差,开会或培训依据上级电话通知或文件通知为准。出差或公务外出不算缺勤。
第三条 批假权限
1、事假
正校级领导请假:请假1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由中心校审批;超过7天报区教体局审批。
副校级领导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请假:7天(含7天)以内由校长审批;8—15天中心校审批;16天(含16天)以上,报区教体局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并交值周领导备查(有会议的由校长审批);2-7天(含7天)以内由校长审批;8天以上一月以内,由中心校审批;一月以上者报区教体局审批。
2、病假:教职工请门诊病假2天及以上者,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住院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病假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
3、公(工)伤假:在区认定机构未认定前与病假批准权限相同。
4、婚假、产假、丧假按规定由本单位审批。第四条 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报上级审批的请假报告,学校先签署意见。因急病急事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行办理请假手续。
2、假满后必须及时到单位销假,因病(事)需延长假期者,在假满前按相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丧假和事假在规定天数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精神执行。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精神:(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公(工)伤假的假期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旷工旷课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本人提出请假或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请假到期不按时上班者。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会议、学习、业务活动、劳动等)又不请假者。
3、不服从领导分工,擅离职守者。
4、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监考、阅卷、校会和大型活动未按规定到岗的视为空堂和旷工。
5、编造请假理由套取休假者。
第七条 违犯规定的处罚:本暂行规定的执行和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挂钩,每学期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基础分为100分,出勤单项实行扣分制,学期末按实际得分兑现绩效工资。
1、旷工一天扣5分,不足一天的酌情扣1到4分。旷课或空堂直接责任人每节扣1分。同时参照上级文件处理。
2、上午点名不在办公室者,迟到时间不足一节的视为迟到,超过一节且无请假手续、事后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下午点名不在办公室的经查早退时间不到一节的视为早退,超过一节且无请假手续、事后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开会、升旗缺一次扣0.2分;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早下课,发现一次扣0.1分;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0.1分,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早退(一节以内)一次扣0.1分。
3、教职工每学期请事假在2天以内、门诊病假在5天以内,不扣分,超过天数,事假每天扣1分,病假每天扣0.5分,住院假在一月之内的不扣分,超过一月的由校委会商议酌情扣分。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0天,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有2次以上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大病、大灾等特殊原因请假的,经校委会研究酌情扣分。第九条 教职工出勤由教师统计、值周领导把关并汇总,每天的请假和公务外出实行公示栏公示制,每周出勤汇总实行教师例会公布制,对出勤统计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后两天内向值周领导或主管领导反映,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更正,对出勤统计无异议的以学校值周记录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原规定执行,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