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胜诉_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欠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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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胜诉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与保护意识在逐步提高,税务机关以被告 的身份出现在法庭打官司已屡见不鲜。如何胜诉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关心和注意的“热 点”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

我国《行政讼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 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败 诉的原因主要有上述五种,下面谈谈其表现。

(一)主要证据不足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讼诉制度实行的是被告负主要举 证 责任的原则。因此,税务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佐证。但是,许多税务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忽视证据的收集,导致败诉,这在行政讼诉中占 较大的比例。证据不足主要表现是:

1、除纳税检查报表、计算底稿外,没有收集其他任何证据材料。

2、证据间缺少整体联系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3、证据未满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要件,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4、不进行全面调查,偏听偏信,未进行相反证据的收集。

5、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6、缺乏定量分析,粗略估计或计算失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这是指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时,该适用甲法律、法规的,而适用了乙法律、法规;或该 适用法律法规甲条款的,却适用了法律、法规的乙条款。这方面的表现主要是:

1、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2、适用了已废止、停止执行等不具有效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3、忽略了税法使用的时空的效力。

4、忽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处罚法》、《复议法》等。

5、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经的程序。我国《税收征管法》及有相关的行 政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做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如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的行政行 为就要被撤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的 主要表现是。

1、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而 是言出即征、罚随。

2、税务机关虽制作了有关文书,但不向被处罚人交待复议权、起诉权及诉讼时效等。

3、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不及时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中断了执法活动。

4、行政处罚该告知不告知或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其主要表现如下 :

1、国税与地税之间分工上的越权。

2、下级税务机关行政了上级税务机关的权力。如县以下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处罚、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行政处罚超过了法定的标准。

4、超过追诉时效违法征税处罚等。

(五)滥用职权

这是指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法定权限内,并符合法定的形式,但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规章授予该权力的目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考虑应考虑的因素。

2、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3、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4、行政行为虽符合共同利益,但与法律、法规赋予此职权的特别目的不相符合。

此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也是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常见的表现是:

1、对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基本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的很重,有的很轻,同责不同罚。

2、行政处罚虽在法定的幅度内,但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明显不符,畸轻畸重。

二、税务机关胜诉的关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要想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依法行政,这是税 务机关胜诉的根本。为此必须做到:

第一,税务机关做出的任何具体的、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这包括:

1、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定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

2、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佐证;

3、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法院的审查,经得起对方的反驳和质证;

4、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要比原告一方提出的反证占有优势,并足以否定与之相矛盾的其他 证据;

5、每一个证据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因此,所有的执法人员都应树立先取证后裁决的执法观念。不能先裁后取(紧急情况例外),也不能仅凭纳税人的自认定案。为了使具体行政行为有扎实的事实依据,如有可能,应当先 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尤其是其对证据的反驳意见。

第二,税务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即:

1、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得与更高层次的 规范相抵触;

2、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3、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征收的税种、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

4、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确定的要件;

5、首先使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或法规。

第三,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为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程序为基础的,许多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程序是 行政法的核心。因此,税务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必须熟悉行政法中的五大主要程序,即:

1、告知程序;

2、处罚前置程序;

3、审批程序;

4、调查或检查程序;

5、送达程序。

为了把税务行政执法纳入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中都要把明确工作规程做为重点。对调查取证程序、检查程序、审批程序、集体审议程 序、听证程序、告知程序、送达程序、调解程序及复议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这样才能使税 务执法人员合法、高效地行使职权,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而影响执法行为的效力。

另外,各税收征管法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界域也做出明确规定,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四,税务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限范围,注意正确行使自己的 职权,遵守行政法上“越权无效”这一基本原则。

应当指出,税务机关行使职权,仅仅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具体行政行 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全面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尽可能 地公平合理。那种认为只要在法定幅度内做出裁决,法院就应当维持的思想是一种误解。

为避免出现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做依据,做到法无明文规 定者不征税不罚款;

2、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批准的,不得独自做出决定;

3、必须注意行使职权的时空范围;

4、必须明确职权行使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为避免滥用职权,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以权谋私;

2、要在形式和内容实质上依法行政;

3、在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时,切实做到不唯关系只唯法。

三、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前的行政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请求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是行政 监督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是有效地解决税务争议,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救的 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对解决争议来说,行政复议比行政讼更经济,更具有效率。这不论对 税务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一件好事,它还可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诉累。

在我国,绝大多数税务争议,在提起诉讼之前,都要先经过行政复议。因此,复议机关把好关,做好行政复诉工作,是减少税务诉讼案件的重要一环,也是避免税务机关败诉的重要环节。

那么,如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呢?首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应 做好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再者,复议是宣传税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机会,复诉机关 应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

四、应诉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的效果

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应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积

极应诉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对国家高度负责的表现,是尊重宪法和 法律,法制观念强的表现,是敢于坚持真理的表现。有了这种态度,即使败诉了,也不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

税务机关被起诉后,应当做到:

1、头脑冷静,不感情用事;

2、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得当,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如有必要,可组织力量 在内部调查、核实,有关原办案人员可适当回避;

3、如发现自己确有违法、不当之处,应抓紧纠正、补救,不留尾巴。只有这样,才能变被 动为主动,原告一般也就适可而止,撤诉了结。

为了做好应诉工作,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选好应诉代理人。良好的应诉人应该具有法律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案情,思维敏捷,口齿清楚,能够熟练地将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件事实融为一体。

2、写好答辩状,做好出庭准备,当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后,税务机关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 研究,针对起诉书提出的问题,用调查到事实材料,逐条写了有理有据的答辩内容,按时送 交法院。同时,充分收庥政策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做好出庭辨论的准备工作。

3、主动专访法院,协助法庭工作。为了让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的政策法规,税务机关可在开庭前专访法院,协助审判人员熟悉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规程,促进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每次应诉结束后,都应积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胜诉了要给予鼓励,推广先进执法经验; 败诉了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其分析失败原因,吸取教训,在新的执法实践中扬长 避短。

需要指出,由于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对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及作用认 识不够,怕当被告,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一些消极思想和做法,如放弃行政职权的行使,该征不征,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等等,这都是不对的。为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诉讼法 的大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依法行政,减少当被告和败诉的 机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 要步骤,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作为重要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 当以行政诉讼为检验执法水平的标准,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观念和行政执 法水平,克服消极情绪和封建思想,积极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 应诉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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