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_国家税务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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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05]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一个场地、联合办证、一次收费、分别管理”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一个场地: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在诸暨市国税局办税大厅(高湖路66号)设置联合税务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纳税人可向任一窗口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一次报送国、地税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由国、地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内部传递。
联合办证:按照“国、地税统一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录入软件,统一打印发证”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一次收费: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向纳税人收取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
分别管理:国地税对统一办理的税务登记业户,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7号、国税发[2002]8号、[2003]7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管理。
第三条 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同一个体工商户办理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绍兴地区为6),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大写A、B、C…);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对个体工商户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
第二章设立、变更登记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设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第五条受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纯地税户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地税登记窗口受理,核发加盖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纳税人注册的经济类型、核算方式,发放《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表,并根据注册登记类型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对个体工商户可由地税窗口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统一打印《税务登记表》并传递给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第八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附表及相应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对填写完整、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
第九条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根据受理的资料,各自录入国税、地税应用软件,并分别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凭同时
加盖国、地税联合办证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负责统一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有关文书。
第十条国、地税办证人员应分别将录入软件并已发证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整理归类,每月终了编制电子表格进行比对分析,以防遗漏。对发现差错的,应查找原因,及时补录相关信息资料。核对无误后报送税务登记情况及附表。地税窗口应负责将地税受理资料分到相关分局,并做好资料交接记录。
第三章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国地税对联合办证后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分别由国地税按照各自的税务登记注销清算监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先受理注销登记的一方,在注销手续办妥后,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国税已注销”或“地税已注销”的印章,将税务登记证退回纳税人,通知其到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一方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双方均已办妥注销手续的纳税人由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同时,由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一方的税务机关,复印一份已加盖“国税已注销”、“地税已注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给另一方税务机关,以便归档使用。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国、地税各自办理的税务登
记,如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各自规定程序办理注销。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国地税刻制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专用章,由先受理税务登记的一方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专用章,以专用章上的编号来区分受理一方,明确责任(地税部门专用章编码为单号,国税部门专用章编码为双号)。
第十四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的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上打印内容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变更信息传递对方。
第十五条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地税分别按照各自的税务登记逾期处罚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另一方不再作处罚。
第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凭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
第十七条除上述规定要求外,国地税税务登记岗位,在具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国地税两局原已明确的其他各项工作责职和工作规定,仍应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换证、验证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