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局铁路局铁路用地档案、台帐管理细则(试行)_太原铁路局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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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局铁路局铁路用地档案、台帐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在铁路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7]142号)和《关于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铁运函[2005]9号)精神,结合路局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是铁路部门取得和开发利用铁路用地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维护铁路用地权益的法律凭证,是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有效管理铁路用地的基础条件。
第三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土地房产管理处要做好铁路用地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统计汇总和利用工作。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资料的审核和验收,指导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编制;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对所属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土地管理办公室在土地房产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统计汇总和利用工作。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资料的审核和验收,指导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编制。安装铁路用地管理统计报表系统,建立以下铁路用地管理台账: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台账
(二)未登记领证铁路用地台账
(三)铁路用地管理人员台账
(四)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台账
(五)铁路用地管理档案查借阅登记台帐
(六)铁路用地被占用情况台账
(七)临时租借铁路用地登记台帐
(八)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情况登记表
(九)可调剂利用铁路用地登记台帐
(十)基础台帐明细—车站、区间、独立地块台账
(十一)铁路用地管理巡查台账
第四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归档范围:
(一)权属管理
1.铁路用地权属(含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图纸、土地证书、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铁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竣工文件资料(按铁运(2008)158号文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收集整理);
3.铁路用地权属管理相关台账;
4.其他与铁路用地权属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含音、像、表、册、等)。
(二)监察管理
1.铁路用地监察(含处理土地纠纷)文件资料;
2.涉及铁路用地诉讼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3.铁路用地监察管理相关台账;
4.其他与铁路用地监察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含音、像、表、册、图等)。
(三)利用管理
1.铁路用地利用、开发(含利用、开发以及转让、抵押、租借、设定他项权利等)文件资料;
2.铁路用地收费管理(含租金、管理费、行政事业费等)文件资料;
3.铁路用地利用、开发、收费管理的相关台账;
4.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
5.其他与铁路用地利用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含音、像、表、册、图等)。
(四)规划管理
1.铁路用地规划(含涉及铁路用地的政府和行业规划)文件资料;
2.铁路用地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文件资料;
3.铁路用地规划管理相关台账;
4.其他与铁路用地规划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含音、像、表、册、图等)。
(五)综合管理
1.有关土地管理和铁路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资料;
2.铁路用地宣传、教育文件资料; 3.铁路用地管理人员培训文件资料; 4.各类会议文件资料;
5.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资料; 6.铁路用地管理科学技术(含信息化建设)文件资料;
7.除权属管理、监察管理、利用管理、规划管理以外的涉及铁路用地管理的综合性文件资料(含音、像、表、册、图等)。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单独组卷归档,存放土地房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办公室存放复印件。基层站段按管辖范围存放 复印件,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账。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一般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复印件和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铁路用地资料归档后不得修改。发证机关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修改或增添的事项,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或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电子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并归档。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须形成一份纸质资料同时归档。
第九条 铁路用地权属、监察、利用、规划管理档案应永久保存;铁路用地综合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短期;《国 有土地使用证》保存期限与铁路用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土地管理办公室及基层单位建立权属、监察、利用、综合管理档案。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销毁需经土地房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并报经铁路局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
第十一条 为满足铁路用地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要求,规范铁路用地档案的保管和检索,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单位 代码和档案号实行全路统一编码。
(一)单位代码:采用全路统一的单位代码“16”;太原地区、临汾地区、大秦公司、孝柳公司、唐港分别采用 160001、160002、160003、169901、169902。
(二)档案号:档案号分为五级,采用汉语拼音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标注,各级别之间用分隔号“〃 ”间 隔。
1.第一级:为种类号,分建国前和建国后两类;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代字码,建国前代码为“0”,建国后代码为 “1”。
2.第二级:分权属管理、监察管理、利用管理、规划管理、综合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六类。
权属管理代字码取“权属”两字汉语拼音“QS”;
监察管理代字码取“监察”两字汉语拼音“JC”;
利用管理代字码取“利用”两字汉语拼音“LY”;
规划管理代字码取“规划”两字汉语拼音“GH”;
综合管理代字码取“综合”两字汉语拼音“ZH”;
国有土地使用证代字码取“地证” 两字汉语拼音“DZ”。
3.第三级:分线名和行政区划两类;代字码采用汉语拼音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五个字节标注。
线名代字码第一位采用汉语拼音X,后四位采用全路统一的线名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位采用汉语拼音Q,二、三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山西
14、河南
41、湖北42”,四、五位由土地房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办公室自行编排。
4.第四级:分区间里程、车站里程、独立地块名称以及其他等四类。
车站里程:采用车站中心里程,如kxxxx。
区间里程:采用两站间起讫里程,如kxxxx-kxxxx。
独立地块名称:采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自行编制。
其他:主要为除区间里程、车站里程或独立地块名称之外的其他综合性文档资料,采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由土地 房产管理处自行编制。
5.第五级:以归档的时间顺序排列卷宗流水号。
范例:建国后石太线K127-K139铁路用地监察资料归档的档案号如下:1〃JC〃X0303〃K127-K139〃2 第五级:案卷流水号 第四级:里程
第三级:线名、石太线 第二级:监察管理 第一级:建国后
第十二条 铁路用地资料应在形成后及时归档;日常收集到的铁路用地资料应随时整理归档;《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在领取后即时归档。
第十三条 铁路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应参照铁道部《科技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执行。归档铁路用地资料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归档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归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的内容须标注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折叠。
第十三条 对归档的铁路用地资料须系统整理成卷,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类、编码,组成保管单位。
第十四条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五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应按照铁路用地管理业务类别,根据铁路线名,按里程顺序排列保管;无法对应线路里程的独立地块可按站区分别装盒保管;综合性文档资料按业务类别单独组卷装盒;《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线名或县级行政区划组卷保管。
第十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利用
(一)铁路内部单位查阅铁路用地管理档案,须经土地房产管理处领导批准。查阅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应在档案室内阅读,一般不得拍照、复印;如需复印须经土地房产管理处领导批准。铁路内部单位借阅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由主管局长批准,由土地管理办公室派员携带档案同去办理,办理完毕及时带回入库室,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人应对档案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泄密或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不得拆散案卷。借阅档案须按时归还。
(二)铁路外部单位查阅铁路用地管理档案,须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说明查阅理由,经土地房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批准,并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查阅,但不得抄录、拍照、或复印。因特殊情况需要抄录和复印的,经铁路局主管局长批准,土地管理部门详细记录后,方可进行。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经土地房产管理处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四)如因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利用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单位介绍信,并经土地房产管理处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但不得借阅。
(五)档案借阅收费范围
1.无偿提供借阅的范围
(1)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捐赠及寄存的档案;
(2)上级机关(指铁道部、路局及业务处)利用档案;
(3)公检法办案利用档案;
(4)财务审计利用档案。
2.应收费范围
除上述无偿服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或个人的档案进行以下利用的均属收费范围。
(1)局属各单位调阅路局档案;
(2)为查询房地产和其他财产、债务、债权、等;
(3)为解决基建、大修、设计及生产建设;
(4)为进行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研究及技术活动等;
(5)为进行盈利性的社会活动、商业活动;
3.档案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地籍档案查询资料费:图纸复印每宗地(一公里内)200元,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00元。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登记和统计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做好铁路用地管理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五)认真执行档案的借阅制度;
(六)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一)将铁路用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出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铁路用地管理档案丢失或损坏的;
(三)擅自出借铁路用地管理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