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议案_客户提案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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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议案
2012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铺开,此项改革将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构,有效提升县域、区域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争取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税收保障办法》,对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保障的概念、原则、主要内容
税收保障是指税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等措施的总称。税收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要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方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内容的,应征求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下达税收任务时,财政机关编制、调整税收预算草案应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充分听取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绿色税源,防止恶意拉税源现象发生。应依法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管理工作经费。应将税收保障工作纳
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二、出台《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具有可行性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9‟16号)要求:“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例如2010年8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该办法实施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明显加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等作用突出,促进了地方税收的明显增长,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了社会公平。
三、针对《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提出以下六项建议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收缴纳异议协调机制,巩固地方财政收入;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涉及的部门和信息初步设想有九类:(1)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注销信息;(2)地税局:企业登记、注销、管理信息;(3)经贸局:企业主管信息;(4)房管局:企业房产信息;(5)银行:企业资金流信息、信贷信息;(6)海关:货物进出口信息;(7)电力局:企业电耗信息;(8)水务集团:企业水耗信息;(9)科技局:企业科研经费使用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提供信息的具体范围、内容、方式、期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协商确定;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是创新税收征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应当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指导、权利救济等服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税务机关组织收入情况以及负有地方税
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违反地方税收保障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有效开展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五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税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国税系统的日常经费预算,帮助协调解决国税系统在基本建设、基层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重视国税系统干部的培养,提高国税干部征管能力。
六是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