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退保申报资料_死亡退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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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流动参保人员 死亡退保申报资料
1、《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
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休息,不顺延)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4、死亡人父母是否健在证明(如父母健在或一方健在的,又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健在者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如父母已故或一方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父母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5、死亡人有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
印件1份;死亡人未婚的,需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配偶如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配偶如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配偶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6、死亡人有子女的,子女如未成年(不满16周岁),需提供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子
女如成年(年满16周岁),且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死亡人有配偶无子女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注:还需提供能证明死者父母、配偶及子女与死者关系的相关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等,如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需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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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
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休息,不顺延)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4、死亡人父母是否健在证明(如父母健在或一方健在的,又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健在者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如父母已故或一方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父母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5、死亡人有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
印件1份;死亡人未婚的,需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配偶如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配偶如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配偶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6、死亡人有子女的,子女如未成年(不满16周岁),需提供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子
女如成年(年满16周岁),且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死亡人有配偶无子女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注:还需提供能证明死者父母、配偶及子女与死者关系的相关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等,如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需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