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反措_25项反措锅炉部分
锅炉反措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25项反措锅炉部分”。
中
泰
矿
冶 ZHONGTAIKUANGYE
新疆中泰化学矿冶热电厂
锅炉专业事故反措
(初稿)
2012年3月22日
中泰矿冶热电锅炉反措
一、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二、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 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 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三、锅炉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 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 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 湿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 1.2.4、1.2.6、1.2.7条的规定。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四、制粉系统防火。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磨煤机出口湿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 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人输煤皮带。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 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毒和窒息。
五、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 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对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六、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七、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 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 [(81)生技字 52 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 81 号、基火字 75 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 止炉管停用腐蚀。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八、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道系统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 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定期对导汽管、汽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 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 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九、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达100kh 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 100kh 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等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 资质证书。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 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有关规定。
十、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十一、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 号)。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 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 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 上岗;200MW 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十二、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 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 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 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十三、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 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十四、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 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 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 年 4 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
十五、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回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碱洗手段,并宜 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器蒸气吹灰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 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
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 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
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湿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 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湿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 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回转式空气预热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十六、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次数。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垢时要碱洗。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十七、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防止锅炉灭火。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司炉,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 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十八、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监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 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 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十九、防止严重结焦。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但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二十、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它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对于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如磨煤机系统切换备用或检修时,也应将该台磨煤机系统煤粉烧尽。
二十一、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 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二
十二、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
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测量系统的正常 运行及正确性。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 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实水位,表8-1给出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仅供参考。表8-1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 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汽包压力(Mpa)16.14?17.65 17.66?18.39 18.40?19.60(△h mm)-76 -102 -150
按规程要求对汽包水位计进行零位校验。当各水位计偏差大于 30 mm时,就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 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验收 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 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项,一般应在 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工 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 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不宜超过 8h)恢复;当有二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制定相应的 安全运行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限期(8h 以内)恢复,如逾期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和停炉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 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
在确认水位保护定值时,应充分考虑因温度不同而造成的实际水位与水位计(变送器)中水位差值的影响。
锅炉水位保护的停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汽包锅炉水位保护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对于控制循环汽包锅炉,炉水循环泵差压保护采取二取二方式时。当有一点故障退出运行 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恢复(不宜超过 8h)。当二点故障超过4h时,应立即停止该炉水循环泵的运行。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确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当因某种原因需退出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时,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限期恢复。
给水系统中各备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程定期切换。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 全运行措施,限期恢复投入备用。
建立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不断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事故判断能力及操作技能。
二十四、为了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造成的事故,要认真贯彻《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 号)、《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设 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电规发[1996]214 号)、《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 收测试规程》(DL/T656-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 T657-199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8-199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659-1998)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的基本要求。
DCS 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
主要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 I/O 点应考虑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如采用 UPS 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应小于5ms(应保证控制器不能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应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
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专用装置)的通信负荷率设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保证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出现"瓶颈"现象)之内,其接口设备(板件)应稳定可靠。
DCS 的系统接地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要求,所有进入DCS系统控制信号的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且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是紧急 故障处理的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应采用与DCS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DCS 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
已配备DCS的电厂,应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在各种情况下DCS失灵后的紧急停机停炉措施。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也应停机、停炉。
当部分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应由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当时运行状况酌情处理。12.2.4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自动切至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并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涉及到机炉保护的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到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采用强送措施,此时应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复失败则应紧急停机停炉。
加强对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现CPU、网络、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做好相应对策。
规范 DCD 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受权及责 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行备份。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 DCS 系统中使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 DCS 系统防病毒措施。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DCS部分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系统配置应符合条中的要求,FSSS的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切换,同时FSSS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
对于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应保证装置(系统)本身完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系统涉及到的炉膛压力的取压装置。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配有由DCS构成的FSSS及含有相关软逻辑的热工保护系统,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必须将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 准后迅速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 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h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二
十五、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电业安全工 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需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2)的有关要求。
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 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方法。
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反对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 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 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2012
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