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_管理职能转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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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

伴随着我国入世,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的流入、技术进步、经济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等,对目前的涉外税收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积极转变涉外税收职能,实行国际税收管理是必要的、紧迫的,已成为大势所趋。

涉外税收是一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的征税,主要适用国内税法;国际税收是由于纳税人跨境取得财产收入或所得、抑或跨境从事商品劳务交易,从而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都有征税权的现象,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它主要适用国际税收协定。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有很大的区别,自然涉外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管理也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各地对涉外税收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有的成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有的就没有成立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尤其是避税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但是我们目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很不得力,也碰到许多无奈,加强对对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这一点从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上就可以看出,对国际税收管理特别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出了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措施更得力的法律规定。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所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关注、研究、解决。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和人才劳务、科技的提供以及各类投资所得与营业利润的实现越来越多地超越国

1界,跨国纳税人不管是主观地还是客观地跨境取得所得,这中间就存在一个被不同国家或以住所标准或以来源地标准予以课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问题。我们涉外税收部门不仅要保卫国家权益,保护外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运用国际税收规则,尽可能减少我国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其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要做好这些工作、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必须结合我们目前的各项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之机将我们目前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进行调整,必须向国际税收管理体制转变,这是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

国际税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是顺应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已加入WTO就必须适应其规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内外资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将在不久就要出台,外企的一些优惠政策一些国内企业也有可能同样享受。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由专门的涉外税收机构进行征管,其实际意义已经变的不大,转变目前涉外税收机构职能,成立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也顺理成章。据报道,美国、加拿大等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联邦税务局各个中心局属下成立了国际税收审计部,专司国际税务管理事宜,我国已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已经达到很高的一个程度,国际经济交往已经比较频繁,成立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也是必要的。

在这次改革中尚未太多的涉及国际税收管理,要改变目前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在人为原因上尚存在许多障碍,存在许多急需

解决的问题:

一是受人们重视收入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领导只关心收入数字,关心大税源、重点户,而未来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税收收入规模最初可能要小的多,特别象我们苏北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在我们目前粗放型管理模式下,抽出更多的人,特别是业务素质较强的同志来从事没有太大效益的国际税收管理,有些人在思想上一时还难以转变,也很难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进建立国际税收机构的步伐必将受到影响。

二是具体的国际税收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目前我们涉外部门已经开展了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但水平较低;跨境支付费用、跨境运输等涉及预提所得税工作才刚刚起步;常设机构和国际税收协定消除税收双重征税工作相当薄弱,急需加强。做好这些工作既需要我们涉外人员付出巨大的努力,又需要居民纳税人以及相关社会部门提供协助。

三是国际税收所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与现实涉外税收干部队伍现状的矛盾。将来诸多国际税收业务在很多时候不能套用现有模式,只能采取事实认定方法,与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有较大的差别,理解起来有难度,同时国际税收业务结构性、逻辑性、专业性都较强。这种情况决定了国际税收队伍必须既精通现有税收业务又要懂外语、精懂计算机、熟识国际法规,如此高素质队伍不是短时期内能够锤炼出来的。这种状况也制约着涉外税收职能的转变。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这样那样的阻力,但是涉外税收

职能转换,成立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亦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国家税务总局郝昭成局长去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外税工作会议上,就涉外税收职能有专门的阐述:涉外税收管理职能的充实、调整和管理水平与能力的提高,必须要有机构的保证才能落实到实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同职能转换一样是不可逆转的大势。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诞生已为时不远!

转变涉外税收管理为国际税收管理,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将来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中心工作将是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到今年止我国已经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签定了约七十个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协定既包括向中国输入资金、技术和劳务的发达国家,也包括我国向外输出资金、技术和劳务的发展中国家。这些税收协定将成为国际税收管理的中心工作,即积极不断地研究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对跨国收入和所得应纳税进行征收和管理。协定协调解决国际税收问题主要是所得税问题,它的主要条款包括:常设机构、联属企业(第九条)、“股息、利息和特许权许可证”、“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财产所得、财产收益(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等。(注:参见《国际税收简明知识读本》)。除了上述问题外,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国际税收提出了新的课题。电子商务的兴起威胁着输入国和输出国之间的税收平衡,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面临巨大的挑战,居

民和常设机构等原则的实施往往不是导致双重征税就是引起税收真空的产生,因而在电子商务的新形势下,如何重建国际税收分配的新秩序,同时又不危害国际税收体系,是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另外,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证明的管理也是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工作。

成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虽然存在人为的、客观现实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收入规模不应该成为建立机构的障碍,如果仅就国际税收业务量的大小来衡量是否应该设立专门机构,那就无法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法公平,这自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外成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将为涉外税务机关培养出大量高素质的税务专业人才,有了这样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又有了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领导,这些大量复杂的基础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国际税务工作才更有成效。

成立国际税收机构有几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就是:总局已设国际司,各省级单位可以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管理分局),对国际税务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可以对大型跨国企业的直管,市级相应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管理分局),并对中小外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第二种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管理分局), 对国际税务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市级相应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管理分局)对大型跨国企业、中小外资企业进行管理;第三种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管理分局),对国际税务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市级相应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政策、监督、管理并可以对大型跨国企业的直管,各县(市)也设置国际管理机构,中小外资企业属地管理。第一种方案一步到位,可能震动大一些,后两种方案只是过渡形式,阻力较小一些。

总之,转变涉外税收管理为国际税收管理已是势在必行,是税务征管改革的需要,是国际惯例的要求,也是税务部门为融入经济全球化,自我调整的需要,经过大家的努力,这项工作一定能够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上一个更大的台阶。

(注:参阅《国际税收概要》、《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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