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标准_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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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标准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地点。
1、办公场所:40平方米以上(两间房屋);
2、生产经营场所:600平方米以上(有专用房屋);
3、有醒目的合作社标牌。
4、有固定检测室和检测仪器,并配备视频网络设备。
二、有合作社成员名单(30人以上),并上墙;有成方连片的蔬菜生产示范基地(200亩以上),有标志牌;有生产管理记录档案;有绿色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有理事会、监理会成员名单,并上墙。
四、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并上墙。
五、健全生产经营管理业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管理与报表、盈余登记、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制度,并上墙。
六、有本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有专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配置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实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八、合作社配有专门的档案柜,资料统一归档,存放有序。
九、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即:
1、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
2、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
3、统一提供经营信息;
4、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
5、统一销售;
6、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基地认证;
(切实正规运转的合作社,必须进行“三品”认证。)
十、实行包装标识上市和品牌销售,获得绿色或有机基地认定。
十一、合作社配有电脑设备并联网,有专职信息员。
圣城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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