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本质_税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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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本质
姓名:王恺玲
班级:12资产本 学号:12110606009
关键词:国家性质、税收本质、税收分配、政府权力
摘要: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关系与利益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为目的,由政府凭借政治权利来进行分配而体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关系与利益关系。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本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
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看,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额占税收总额的大部分。我国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增长,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收入的增长。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实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的原则。对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则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逐渐下降。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征税的比重很小。从我国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各种价格补贴、提高工资、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新建民用住宅等。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和用途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是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国家赖以存在并实现一切职能的物质基础。从税收负担来看,不论是直接税或间接税,都要由劳动者来负担。间接说,现象是由商业资本家来缴纳,但实际上税款又通过消费品的价格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列宁在《评国家预算》一文中指出:“征收日用品的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从税收用途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又通过财政支出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特别是庞大的军费支出,成了垄断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其暴力机关的支出,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此外,资本主义国家还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对那些需要大量投资而私人资本家又不愿投资的项目,如水电站、大坝以及风险较大的尖端技术试验等,通过财政拨款来投资,一方面,使成千上亿的国民收入通过资本主义财政的再分配直接转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维护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就其本质来讲,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的额外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关系。
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观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
(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
(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供产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
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
(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
(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
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税收建设尤其是征纳关系的和谐也是当前税务行政工作的重点,并已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方面得到较多讨论。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经济和个人税款流失问题一直十分突出并导致征纳关系紧张。应该看到,国家对私人课税向来都是困难的事情。国家从私人领域获取收入,不论间接课之非国有企业还是直接课之个人,终究要来源于私人产权,不论是来源于物质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还是劳动力产权,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在很长时间内,我们往往强调税收与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联系,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特征,由此使得税收和私人产权间的内在联系未能在立宪层次上得以很好明确。税收合法性的弱化是产生普遍偷逃税的一个深层次重要原因,税收法定的不足和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监督的渠道与规范的制度化博弈的欠缺导致了偷逃税成了一种制度替代,由此增大了税收征管成本,也使得税法自身严肃性、权威性在立宪——社会契约层面,没有很好地将权利义务关系牢固确立而受到侵蚀。而确立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则有利于在立宪层面明确税收的合理性基础与合法性范围,从而增强征税功能层面上政府及税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过,税收是个技术活儿,国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税收,民众福祉的提升也有赖于税收,只有切实改进当前税制中不合理的部分,才能回归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共同体内公、私法益的对立统一,它展现的是现代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过程。
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税收具有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还能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税收是国家为维系自身运转需要,基于其hm,n公共权力对于人民财产和收益实施的强制征收。还是连接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债的锁链,提供了物质保证。税收的存在是以国家提供满足国民公共欲望的公共产品为前提的——即增进私人福利。
所以税收的本质是广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参考文献:
① 孙凤仪著《公民社会与公共财政》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年第一版
② 李林木等著《高收入个人税收与管理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年 第一版
③ 计金标著《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年 第四版
④ 盖地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统筹》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4年 第十版 ⑤ 史卫著《人类财政文明的起源于演进》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年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