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情资料年报规定》_资料制作报审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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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情资料年报规定》

2009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情资料年报规定〙(桂志编〔2009〕1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及〘广西通志〙各专志编辑室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为促进地情资料搜集、整理、保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地情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志书及其装订成册的资料长编或汇编、评议稿、送审稿、付印稿。

(二)各类年鉴、三级志书以外的志类书籍、历代方志整理本。

(三)中共广西地方党史、文史资料、专题史、大事记等。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历次会议的文件汇编及其他各部门重要的文件汇编、专题资料汇编、法规汇编,各行业、部门重要的会议资料汇编,调查报告,统计资料汇编。

(五)地方名人传记、著作、回忆录等。

(六)其他各种类地情书。

第三条报送的方法、时间及数量

(一)凡有地方志编纂任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编辑出版(包括内部发行)的各类地情资料,通过邮寄、亲自送达、委托转交等方式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二)各类志书、年鉴、历代方志整理本于出版后3个月以内报送,有电子版本的同时报送。其他各种类地情书、地情资料可每年集中报送一次。

(三)三级志书5本/套(含在上报样书100本之内),其他各种类地情资料3本/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各市、县地方志办公室所需数量自行制定。

第四条地情资料年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并负责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方文献资料。对特别具有收藏价值的地方文献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向送藏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

第六条地情资料报送情况纳入地方志督查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地情资料年报规定〗的通知〙会(桂志编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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