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税种介绍_地税主要税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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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税种简介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税种介绍
(一)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暂未开征),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
1、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种详细介绍
(一)、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企业。基本税率为25%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5、证券交易印花税。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7、车辆购置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二)地税征收的税种介绍
1、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3%一20%不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25%,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率为1%-7%。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6、资源税。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7、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⑴、自用房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⑵、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8、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60%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0.2-10元)。
1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缴纳按照金额的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
五、千分之一等贴花。
12、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4、屠宰税。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税率为10%。
15、筵席税。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筵席税。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