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宪法案例分析_经典宪法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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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宪法案例分析

——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

——法通25组

一、是什么?

案例重现

案例背景

二、为什么?

税收立法授权的不合理性:

1.税收立法授权的违宪性:

(一)依照宪法第56条,纳税义务仅仅由法律的规定产生,其范围也仅仅限于法律的规定之内。而根据宪法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宪法隐含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不能转授的宪法根据。

(二)税收法定与罪刑法定同样是宪政所包含的重要原则,其法理是一致的。一种赋税不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便不能征收,税收立法权应严格地掌握在国家立法机关手中。行政机关只能在立法机关的有限授权范围内就税收问题作适当的解释或谨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即是一种技术性的委托。《立法法》所规定的含糊及税收立法权的可弹性,并未维护税法权威,同税收法定主义也相违背。

(三)税收法律作为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明确的作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对其职权的列举并没有赋予其转授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所以其有义务而不作为,并对其转授的行为没有宪法的依据。

(四)从宪政渊源及各国的宪政经历看出,税收立法权的不可转授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政原理而为各国宪法所认同。其理论依据为:第一,税收对人民而言,表面上或形式上表现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无偿”地转让给国家和政府(实质上表现为人民因这一转让而获得要求国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因此,以人民同意——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为前提,实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否则便是对人民的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第二,政府是实际上的税收利益最终获得者,并且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满足人民对

公共服务的需要的实际执行者,倘若仅依其自立之行政法规来规范其自身行为,无疑可能会导致其征税权的不合理扩大和其提供公共服务义务的不合理缩小的结果,以其权利大于义务的不对等造成人民的义务大于权利的不对等,故必须以法律定之,排除政府侵犯人民利益的可能性——哪怕仅仅是可能性。所以对于我国的税收立法转授不符合“无代表,则无税”的宪政原则,不论具有何种国情。

2.税收立法授权带来的弊端:

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

三、怎么做?

赵冬苓的建议:

我们应当的了解与认知:

我们不可否认税收立法授权国务院给我们带来的诸多好处,税收授权立法弥补了我国财税立法数量不足的缺陷及国家立法权的不足,满足了实际需要,使各种税收法律关系能够及时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促进了税法体系的日渐完善。但我们也必须明确:

1、在现行的税收立法制度的弊端和全国人大编制和立法能力等提高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收回立法权是大势所趋;税收立法授权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2、税收改革面临的困难是多方面的,税收立法权收回的过程中阻力大,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涉及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难以撼动。

3、要明确即便税收立法权收回,结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由于人大长期对税收立法权的下放和授权,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人大本身仍存在着编制,组织以及财力物力上的硬伤,人大能否行使好税收立法权仍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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