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文件_三门县交通十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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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文件 三县委〔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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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乔迁
喜庆等事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乔迁喜庆等事宜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07年4月3日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乔迁
喜庆等事宜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预防和遏制领导干部借办理乔迁婚丧等喜庆事宜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狠刹婚丧喜庆大操大办不正之风的通知》(三县委〔1999〕2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县工作(工程)临时指挥协调机构中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党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乔迁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升迁调动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亲朋好友范围内进行。严禁亲自或授意他们邀请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反对大操大办,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无偿承办有关事项或报销有关费用;
(二)动用军警及特种车辆;
(三)动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等仪式;
(四)接受自发参与的下属人员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和贵重物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参与非亲属关系人员乔迁新居的宴请。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中,对当时难以拒收的礼金和礼品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前(丧葬事宜可为事后),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三县委〔1999〕24号文件的要求,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告相关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并提前7天到县纪委党风室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规模一般不超过10桌,如超出的,必须说明理由,并附邀请人员名单,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需要组织答复的,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因乔迁新居及结婚等事宜的酒席操办情况,县纪委党风室和各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要组织人员到相关酒店予以调查核实,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违规现象的要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要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中,经核实确属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借办理乔迁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站所负责人和乡镇、部门中层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其他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举报及联系电话为3339442,纪委党风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作风建设
婚丧乔迁
规定
通知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2007年4月5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