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适用范围_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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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2.1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一定价格范围内,一次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能、可重复使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例如:计算器、CPU、U盘、移动硬盘、电话、电扇、鼠标、键盘、装订机、验钞机、录像机、档案柜、办公桌椅、饮水机以及生产模具等。
2.2 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分为办公用品、家具用品、劳保 用品及其他四类。
第二条固定资产包括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无偿调拨的财产、国内外捐赠的财产、借用外单位财产(借用期半年以上)等。单价在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物品和设备,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设备,列入固定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适用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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