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教育系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_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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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教育系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事业实际,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安宁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安宁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与安宁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行政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和行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

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会参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

第六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以及购买各种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七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会议等形式,宣传妇科病防治以及女职工健康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应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外出考察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的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教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三)、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在寒假、暑假期间产假顺延。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 15天。

(四)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上班场所,每天,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条

执行计划生育接受节育手术的女工,可以按照规定凭医疗单位的书面证明享有相应的假期:放臵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当天起休假7天,在产假期间放臵的产假顺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二十二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较严重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一般每两年普查一次妇科病,条件允许可每年普查一次妇科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检查视同劳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结合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系统

事业单位方与工会要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时间一致。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安宁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并抄报安宁市总工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安宁市教育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

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会主席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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