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条件及法律程序.(推荐)_股权质押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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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条件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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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或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为某个经 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⑴ 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 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 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 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⑷ 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 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 需有 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 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的;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在其任职工期间内 不得转让的;
⑷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 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的;⑹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 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 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 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 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 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
股东以外的质权人, 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 可。㈡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法》规定,国 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 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 国有独 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 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批准。
㈢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 是中国法人, 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 份有限公司外, 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 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 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 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
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 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 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 分 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 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 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 并向 **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 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 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 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 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明确资金 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制订还款计划, 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 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 按照财 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 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按照规定到 **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 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 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 权。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 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 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 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 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 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 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 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 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 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 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 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 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 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 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 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 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 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 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 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