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简)_执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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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李永贵
工作宗旨是关于组织存在的目的或对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应做出的贡献的陈述。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都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宗旨,将其视为全部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随着公民纳税意识的觉醒,依法治税理念和纳税服务理念的深化,仅片面强调其聚财功能,则有失偏颇。同时,结合工作宗旨的陈述要求,现有税收工作宗旨的表述也不尽完善。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近年又明确了新的税收工作宗旨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但其实质内涵并没有作出多大的改变,甚至有些退步,将执法也“和谐”掉了。
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提法导致税收价值导向异变从税收的职能作用为看,税收不仅仅具有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还具有调节经济、公平税负、义利统一等价值导向作用。而聚财为国则主要体现了税收筹集国家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执法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但显得内容空洞,与老百姓实际感受相距甚远。
思路决定出路,看法决定做法。正因为在这种理念的支持下,用税人(政府)就会以财政的需要来确定税收计划的多寡或确定税种的开征或免征,既违背了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也违背了税法的精神,不是依法治税,而是依财政需要而收税,也就是通过行政介入税收征管,从而影响中国宏观税负。时至今日,国家财
政收入年年攀升,据报道,目前我国占GDP的实际税负已高达32.55%,与世界上发展中国家18-25%的税负相比,已经是太高。而高税负下,一方面是实体经济发展困难,另一方面是老百姓并没有因此得到高福利。因此,聚财为国只是税收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不能片面强调税收组织收入职能而忽略其调节经济职能;同时,所谓执法为民也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是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都应有之责。
二、现阶段过多强调“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所面临的问题 在长期的税收工作中,从上至下过多片面强调税收的聚财功能,由此而产生了诸多问题:
1、传统的人治与权治观念仍根深蒂固。由于我国上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尽管通过普法和多年的税法宣传,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人治与权治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仍根深蒂固。
2、全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仍然不强。长期以来,人们在纳税意识上步入了种种误区:首先是偷税被普遍视为一种谋生和竞争手段。其次是社会对偷税者的评判扭曲。每年我国一些财经媒体评比富豪排行榜,而其中很多人的名字在纳税排行榜上却排得非常靠后,与他们的财富相比,位次极不相称,这些富豪是否都合法纳税了,值得怀疑。三是国有企业的招牌也被作为避税的一道盾牌。有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企业法人代表便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3、公共部门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利益矛盾。各级政府都由庞大的公共部门所组成,每一个部门都行使着自己独有的权力。税务部门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员,无不与地方相关的公共部
门扯上关系。如税务部门的用电、用水、交通、通讯、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很多方面要受制于人。另一个对依法治税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就是各个部门以部门特权作后盾的收费名目繁多,甚至到了以费挤税、损害税基的程度。
4、税务机关运用执法权存在偏差。一是偏重于“依法治外”,不注重“依法治内”。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较大,而对税务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权力等现象,难以及时给予严肃处理。二是偏重于“依法治基层”,不注重“依法治权力”,对下面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而上面却乱开口子,随意批准减免缓欠税,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三是“择其利者而用之”,对其中有用的就用,作用不大的就不用,好用的就用,难用的就不用。如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因其程序较复杂,适用难度较大,导致一些税务机关感觉畏难而弃之不用。四是在税收政策执行上,有的税务机关因执法透明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出现了执法动机不纯、执法者不注重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问题,影响了执法质量,造成了纳税人税负不公。五是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处上,有的税务机关执法手软、刚性不足,该重罚的轻罚、少罚,或者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偷逃税者得不到应有惩处,削弱了税务执法的威慑力。
5、税收法律虚臵与税收法律不健全并存。法律虚臵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某些问题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执法者难以掌握,造成执法不统一;或者规定与现实脱节,在执法中难以操作,造成执法不严肃。税收法律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滞后,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等三部税法,其余大多以行政立法为主,且大多为暂行条例,有的甚至暂行了
几十年不变;各单项法律之间不衔接,有的条款之间甚至相互矛盾。
6、“收入中心论”仍有相当市场。长期以来,税收工作领域通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观点和做法,把完成收入计划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甚至税务干部晋升提拔的重要指标,这就迫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不得不把完成收入任务作为头等大事,致使依法治税原则被扭曲。
三、对修订税收工作宗旨的几点建议
税收的价值是税收存在的理由。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与西方国家税收文化中有着丰富的思想资源,值得我们在修订税务部门新的工作宗旨时借鉴。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税收工作宗旨过于强调聚财功能,应适时对其进行修订,并应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还是要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才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为“和谐”而丧失原则。我国宪法只有一条关于税收的条文,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我国也可以算作税收立宪的国家。但如果从税收立宪的最根本的标志---税收法定原则来看,我国尚不能算作真正的税收立宪国家。如果与税收立宪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就只能算作非常落后的国家了。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的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所开征的20多个税种有法律依据的仅仅有三个,即使再加上税收征管法,我国税法领域也只有四部法律。因此,税收的法定原则意味着要彻底改变依长官意志征税的思路(如房产税的征收),消除税收开征的随意性和人治性,加快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其次,必须强调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一是税收公平,意即普遍纳税,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税法之上。可借鉴西方税务文化精神,消除普通百姓心中那种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第二是税负公平。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应和享受公共利益的多寡相匹配,享受公共利益越多,交纳税款就应越多;第三是权利与义务公平,彻底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义务制或强制义务纳税,注重纳税人的权利。
第三,要逐步确立税收本质的公共性。中国传统税务文化中,重视为国聚财的思想根深蒂固,直到今天,税务当局提出的口号仍然是“为国聚财”。而在税收实际活动中,仍然格外强调涵养税源,尤其是基本上所有的基层县局都设立有税源管理科,税收的工具性(聚财)体现得格外明显,忽视了税收本质的公共性。因此,还是要在税收是公民为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方面加强引导和宣传。
参考资料:
1.翟继光:《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阿斗:《中国的税收,哪里去了?》,深圳热线,访问网址:。
3、刘绪义:《税收危机—税务文化十五讲》,湖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