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定作合丗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书(优秀)_案件受理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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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贵院(2018)民字第22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收悉。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华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20 年5月10日与某某建设集团新天地家园项目部签订的《某某华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书》,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人并非异议人。故本案原告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有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某某镇。
据此,贵院应当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北京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敬请贵院核准,并请依法办理移送案件相关手续为感。
此 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 一八年四月五日
《装修工程定作合丗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书(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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