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_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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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对国家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税收执法中,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

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与客观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

(二)“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

新的经济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往往超越法律的权限,对税收执法进行干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妨碍了税收征管基本目标的实现,极大地干扰和阻碍了依法治税。

(三)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重人治,轻法治”、“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同时存在。许多税务人员对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法规掌握得很熟练,但对《税收征管法》的运用却相对生疏。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税法的刚性。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实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诸因素影响,我国税源流失非常严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较差,这种现象一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必然会使税务执法失去公平和公正。

二、税务执法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

现行税制总体看来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不合理的因素也不少。主要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很多要素不确定,难以操作,使得税法优先权缺乏保障;税收程序法中有关规定不严密,税收执法中许多主要问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税收法律与其它法律不衔接,影响了税收法律的实施效力。

(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是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威慑作用,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务执法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体现其保障

税务执法的基本功能,使得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发生,打击力度不够,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撅,降低了税务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征管力度不足,制约征管质量的内在因素较多

一是征管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也明显落后。

二是征管方式。税务机关仍在沿袭过去查账征收、双定征收的老方式,“账外经营”、“额外收入”大量存在,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

三是征管模式。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

四是考核标准不完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五是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工作懒散。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四)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严重淡化,不少人对税收的含义产生了曲解,纳税意识淡薄。

二是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重案轻判或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法治环境难以维护依法治税,有时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三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强行要求税务机关执行。同时存在说情庇护的情况,致使该收税的收不上来,该查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

三、解决税收执法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地方税立法的步伐,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强化纳税人的义务观,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纳税人树立新型纳税观念,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相关部门自觉依法代扣代缴,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督力量。

(三)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改进考核方式,建立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法制和业务建设;强化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地方行政领导在任期内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税款,混淆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说情包庇纳税人的,实行登记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干扰税收执法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惩治司法腐败。对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关注税法宣传。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法制部门、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使税法宣传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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