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网点管理规定_商业网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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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嘉园商业网点物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鞍钢嘉园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园区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商业网点经营的相关规定
1、经营内容不允许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噪音及污染。
2、经营项目不允许影响园区周围环境卫生及园区整体形象。
3、业主须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现行标准根据鞍政办发
[2008]56号文件规定,与住宅楼连体的私有商业网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0元标准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
4、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同时将租约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在租赁合同内明确谁负责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定。如承租人违反本管理规定,出租网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5、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告知受让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本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6、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为园区业主共同所有,需维修时,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网点业主或使用人因维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7、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8、园区及网点门前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严禁商业网点占用,严禁在商业网点屋面安装或摆放任何设施及物品。
9、网点内消防设施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消防通道门为紧急情况疏散人员时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消防通道门,并严禁通过消防通道门及窗户进入园区内。
10、在经营商业网点时,未经楼上业主同意,严禁任何人员上平台。
11、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12、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商业网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备案。
2、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严禁将商业网点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卫生间。
4、为保证园区整体建筑风格,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外观结构,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窗户、落地门的样式、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严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严禁在园区内墙打孔、钻眼、接烟囱、安装空调外机等一切设施。
7、商业网点牌匾要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装,严禁超高、超宽设置。
8、如需在商业网点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严禁擅自改动或封闭商业网点的共用管线,否则日后由于维修而导致的拆装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10、如需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须经供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并到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11、如需改动消防管道、智能化管线等设施,须请消防、智能化专业部门组织实施,并到物业服务公司备案。
12、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13、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14、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5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16、因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网点业主须负责修复和赔偿。
17、网点业主要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18、物业公司有权对商业网点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承 诺 书
本人为商业网点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商业网点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商业网点业主及使用人遵守本管理规定。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商业网点的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