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环保窗口服务_环保局窗口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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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申请条件:项目已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
项目预审阶段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建设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文件;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审阶段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审表;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估报告。
数量要求:本许可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 预审阶段:(1)由我局综合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综合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审阶段:(1)综合科组织专家评审;(2)经专家评审修改后的环评报批版由我局综合科审查提出意见。3.决定:
预审阶段:作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阶段:(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准书。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时限:预审阶段,5个工作日;环评报批阶段,5个工作日(报批版)。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建设项目生产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设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4份)
2、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软盘(1份)
4、竣工图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1份)
6、凡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固废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7、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8、凡委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是否受理的局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局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综合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综合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者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污染物排放许可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
申请条件:1.已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2.已办理工商执照。申报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3.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环保审批意见书;4.近期监测报告;5.《重庆市(工业)排放污染物申报与变更登记表》。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是否受理的局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局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污控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污控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者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排放物临时许可证》为该项目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应提前3日提出申请,单次申超过2日,每月不超过2次;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单位应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3.因破产、关闭或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设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申请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3.有防治污染的设施、规章制事故应急处理及求援措施。申报材料:
1.《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登记表》;2.《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是否受理的局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局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综合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综合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同意送移或不同意送移;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申请条件:
1.企业因故停产停止污染物排放;2.企业污染设施意外故障发生;3.企业按计划正常检修设备。申报材料:
1.关于停运、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申请报告;2.污染治理设施登记卡。数量要求:本许可无数量限限制。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监察大队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监察大队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由监察大队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环保局审定。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