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实施细则_衡阳商业网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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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09-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实施细则

2009-8-26 11:21:35

衡阳市2009-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衡阳市2009-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引导和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含珠晖区、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商业网点,包括商业中心、商业副中心、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商品交易市场、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物流基地、宾馆酒店与餐饮业、特种行业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四条 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性规划。经依法规划使用的商业网点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条 新建居民区、改造旧城区、兴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点,均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专业市场设计应根据市场要求按规定比例设计,商品展示区、销售区、仓储区、维修服务区、信息办公区、生活服务区及道路、绿地、停车场、垃圾站。

第七条 室内农贸市场规划应选址在社区商业网络中。农贸市场设计要按《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强化排污功能、室内通风和采光功能。

第八条 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宾馆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的酒家、饭店,均须规划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对已开业经营、未建停车场的上述商业网点须就近建设停车场或租赁停车场。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 商业中心区商业网点的建设、改造以设置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业店为主,限制建设、设置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第十条 商业副中心区商业网点的建设、改造以设置中型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商业街为主。

第十一条 社区三级商贸区的建设、改造以室内农贸市场、连锁店及其他服务设施为主,要求商业网点相对集聚。对不符合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商住楼一楼车库、煤屋等建筑物改作商业服务网点的一律要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特色商业街的建设、改造和门店招牌、广告设计应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安装。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期限:专业市场自批文下达日起一年内须开工建设,一年内竣工开业。大型购物中心,综合超市、宾馆、饭店、酒家建设自批文下达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三年内竣工营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证程序,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所在区商务提出申请,须提交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衡阳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区商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市商务局根据考察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市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和经营,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审核手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建设,应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专家学者参与举行听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第十六条 城区内已建成仍闲置空壳的商业网点和已规划未开发建设的商业网点,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招商手册,发布招商信息,统一布局设置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 违反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不按规划设置商业网点,改变商业网点使用功能,由商务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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