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作用 服务和谐社会(推荐)_税收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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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作用 服务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与国家、企业、公民利益紧密相关。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的职能,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更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税收从来都是与国家、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同时以各社会成员认可的国家为征税主体和依据。古今中外,税收历来都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焦点,是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集中体现,对政权巩固、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我国历史上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轻徭薄赋”、“富民强国”的民本治税思想。如孔子的“惠民”、“敛从其薄”,孟子的“民为贵”、“轻税敛”,老子的“与民休息”,管子的“取民有度,用之有止”等等。但综观我国税收发展史,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巧立名目地搜刮民脂民膏、横征暴敛、只取不予,老百姓被“逼上梁山”,甚至 “揭竿而起”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当今世界,科学、民主、法治的潮流浩浩荡荡,税收只有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中,才能成为社会改革和发展动力,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同前行。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
古今中外各国税收实践表明,税收公平与否是检验税制和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一般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纳税。当然,征税的普遍性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特殊的纳税人以减免税的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而视为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的“横向公平”;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的“纵向公平”。横向公平主要体现机会均等,纵向公平主要体现能力均等。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征税要有限度、税收负担要公平合理、纳税应便利的税收思想。在魏晋时期,思想家傅玄完整地提出了“至平”、“积俭而趣公”、“有常”的税收三原则,“至平”就是指根据人民收成多少,量能公平征收;“积俭而趣公”是指国家用税要节约,要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统治者的私欲己利;“有常”是指课税要有规定的制度。西方在重商主义后期,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西方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税收四原则中,将公平列在首位。当代西方税收原则受到凯恩斯学派和福利经济学说的影响,归纳为效率、公平和稳定经济三原
则。可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平都是税收首要原则和重要的政策目标。
二、税收服务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在一个物质匮乏的国度里,是难以建立和谐社会的,正所谓“仓廪实而后知礼节,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从静态上来看,和谐社会要求社会财富相当丰富,从动态来讲,和谐社会是活力进发的社会,是财富充裕的社会。对此,十六大有过充满诗意的表述,这就是“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对政府宏观调控而言,建设和谐社会首先意味着把蛋糕做大。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就不可能有和谐。税收作用于和谐社会,就是要采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以较低的税收负担,较高的办税效率,较好的财政效益,激发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真正使广大劳动人民既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又是财富的主要享用者。通过财税体制改革为龙头的各项改革,清除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为构筑和谐社会创造出良好的体制环境。当前要以和谐为目标,抓住有利时机,在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公平税负,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经济自主稳定增长的内在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也耕是说,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采取富民的税收政策,推进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努力把“蛋糕”做大,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必然需要有充裕的财力作支撑,这就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向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需要建立持续稳定的税收收入增长机制。建设持续稳定的税收收入机制,基本目标是税收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系数合理适度,税收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通过依法征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全提供财力保障。
三、构建公平税收制度途径
和谐的税收制度要求公平正义、富于理性,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利于引导纳税遵从,利于减轻公民负担。在提供财力保障,平衡社会财富,扩大社会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促进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于经济增长,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
通过增值税的全面转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措施降低企业微观税负,体现减税效应,促进经济增长。为此,一要积极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调整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折旧水平,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区域性低税率,突出投资税收优惠。
二要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彰显增值税作用。三要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基础上,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
(二)着重于社会稳定,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和社会就业的充分合理,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国家提高个人费用扣除标准,针对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问题的激烈争议暂时有所平息,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际上还任重道远,需要继续朝着综合征管和分项征管的方向迈进,即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择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物业税以配合调节。从根本上说,只有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建立物业税制,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建立和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收体系。
2、完善落实扶持社会就业的税收政策。税收支持居民就业,一方面可延长有关就业税收优惠期限,另一方面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4700万,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可以预见,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出现,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可以给中小企业利润再投资以所得税优惠;降低对其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简化中小企业的征收管理程序等。总之要在保持现有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扩大就业成果,而不是仅仅针对失业的结果采取鼓励政策,使税收政策既能够体现就业优先增长的宏观目标,同时更具长效机制。
3、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践证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且人员基数过大,因此,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遵循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将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纳入征税范围,将城镇企业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待时机成熟后再发展到其他保险项目和全体公民。税率、税目的制定及保障水平也应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税率不宜过高,保障范围和水平可只限于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较高层次的需要可通过发展补充保险和个人保险来解决。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专款专用,允许社保资金投资,保证社会保障收入稳定增长。
四、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是税收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
和谐社会是安定团结的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协调的社会。因此可以说,“做大”蛋糕是实现和谐的物质基础,“切好”蛋糕是实现和谐的客观要求。四中全会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到要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凸显出中央对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协调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矛盾多发的关键时期,税收必须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统计资料表明,中国人均GDF现已超过1200美元,整个国家已经进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从国际经验看,这个阶段城市化迅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相当复杂。这一发展关键阶段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两个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其中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的>中突”。所以,要很好地处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防止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不平衡,就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等等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缓解社会矛盾。税收因为涉及面广,与备方面的利益直接相关,因而较之其它协调机制而言,在利益协调方面的效果更为显著和直接。
税收是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税收不仅决定着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而且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影响市场供给,对于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工作需要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政策目标来加以落实,这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当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结构问题。城乡之间的矛盾、地区之间的矛盾、产业结构不协调的矛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几乎都与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有关。不调整结构就难以继续前进、不调整结构就难以健康和谐地发展,这就是说,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以结构调整促发展的阶段。因此,国家税收政策要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更多地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关注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城乡税制统一;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全面推广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的成果,全面落实支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继续做好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推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努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保护环境、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步伐,努力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认真贯彻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税收对蛋糕的分配不仅事关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两极分化。一方面,注意不能损害初次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注重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再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程度,协调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代际之间的利益和谐,努力防止税收政策上重工轻农、重东轻西。重资轻劳、重外轻内、重大轻小、重少轻老等不良倾向,切实促进各行业、各地区、各社群之间的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