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_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如何处理?

一、核定税款,责令限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对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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