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中学教职工纪律条例_中学考务纪律教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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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育英中学 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防止并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所有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纪律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般以上级宣布处分为准)。
1、降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管理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4个月;记过,8 个月;记大过,12 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留校察看,36个月。
3、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受处分当月绩效减半。
4、受到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均减半。
5、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降低二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撤销一切行政职务,取消学校所有二次发放的奖金;停岗学习,符合要求再行聘用。
7、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聘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级别工资与行政职务,但不影响以后的职称晋升。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条 免于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并可视轻重按比例扣发当月月奖。
第八条 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对国家、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教代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拒不改正错误的,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可以视情适当延长处分限期,延长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所有处分、处罚由行政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宣布执行。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从绩效中处20—200元罚款:
1、教职工工作时间不在岗,学校查岗第一次不在岗的从绩效中处20元罚款,第二次不在岗从绩效中处50元罚款,第三次不在岗从绩效中处70元罚款,第四次后开始每次从绩效中处100元罚款;
2、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的;
3、随意剥夺学生在校上课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4、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5、语言粗俗,服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6、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炒股的;
7、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8、擅自旷课或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9、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
10、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1、无故缺席开会、不参加政治学习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绩效中处200—300元罚款: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乱收费的、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私自占用学校资源的;
3、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或工作任务的;
4、上课时间,由于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
5、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6、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7、上班时间到外校兼课的;违规搞有偿家教的;
8、第十一条所列现象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绩效中处300—400元罚款: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乱收费的、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他人)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一定后果的;
4、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6、第十二条所列现象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绩效中处400—5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学校决定和命令的;
2、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利后果的;
3、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4、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
6、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他人、学校、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8、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9、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10、故意破坏、损毁学校重要资料、校园公共设施的;
11、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12、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从绩效中处500—1000元罚款:
1、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念的;
2、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
4、道德败坏,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
5、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6、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各部门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7、违反合同,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8、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9、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0、不履行岗位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11、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
12、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第十七条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法,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给予有行政职务人员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给予其他教职工处分,由办公室将该职工的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行政会研究决定;
3、行政会在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还应听取教代会成员意见;
4、记大过以上处分还应报经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批准;
5、学校应将纪律处分决定告知受处分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处分外,规定的处分期限已满,受处分的教职工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根据当事人在处分生效期间的表现,召开教代会征求解除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解除和提前解除处分,由行政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被处分的教职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必须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3、纪律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从处分决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纪律处分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处分复核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的纪律处分不服,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行政部门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过复核,认定原处分不当,应予以变更的,及时作出变更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过复核,认定处分正确的,原决定维持,并书面告知被处分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月开始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处理。
西充县育英中学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