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招商优惠政策_各地招商优惠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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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邹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通 知

邹政发„2009‟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招商引资易引荐人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邹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

为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就对招商引荐人实行奖励事宜,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奖励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金来源。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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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对招商引资引进新注册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依据项目注册资本金及投资额度,受益财政一次性预付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作为前期招商经费,待项目投产后,从对引荐人按比例享受地方财政收入的奖励金额中扣除)。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年度,将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20%奖励引荐人,连续奖励3个年度;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引进无偿资金奖励。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五条 驻邹企业新建项目奖励。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金分配。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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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荣誉奖励。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邹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邹政发„2009‟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转型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进全市经济转型、提质增效、跨越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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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建设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市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

第二条 实行地方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在我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三条 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按照法定土地出让程序,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地方税收贡献以及安排就业人员数量,分级次对用地价格实行财政奖励,征用土地费用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第四条 实行申报工业项目收费减免政策。对新建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和手续,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附加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从煤化工、机械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中,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中,选择50家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牵动性较强的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产业龙头,推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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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政府优先向上级申报扶持项目,银行优先安排授信额度,市财政列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3年的时间,力争有 10 个以上重点企业的生产规模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七条 加快发展产业集群。市民营局设立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市财政列专款重点扶持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对列入重点发展的第一批集群,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优先享受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设立企业发展奖。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 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增幅达到5%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新增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对年度内达不到当年全市国地税地方留成平均增幅的,在以后年度计算兑付时,须补齐前一个年度平均增幅缺口再进行兑现。对上年度上缴税金为零的企业,从有上缴地方入库税收年度的次年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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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管理奖、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健全经营者激励机制。对企业规模大、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科技进步经费中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从认定年度起,每年分别安排30万元和15万元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连续资助3年。对符合国家重点领域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和各类国债、贴息。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研发生产引进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五条 鼓励城区内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企业进园区要与改制重组、长远发展相结合,并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经贸局、园区会同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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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确认。凡不实施技术改造和装备水平提升的,不享受进园区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加大对“退城进区”企业的扶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园区时,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对企业原占城区土地进行全额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园区时,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对原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后,协商确定对企业原占城区土地的补偿。支付的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项目异地安臵或集中到园区发展。在项目招商主体认定上,谁招引的项目谁就是项目引荐人,1个招商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主体,即1个镇或街道。项目落地的前期费用由招商主体单位协调解决。对镇街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镇街与园区共享,镇街和园区按8:2分成。镇街原有企业搬迁进园区新扩建项目,项目投产后,以该企业上一年上缴的入库税收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与原镇街结算财力,超基数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镇街和园区按8:2分成。凡镇街招引、搬迁落户园区的项目,除财政收入按分成比例统计外,其他指标年度考核时实行双重统计。

第十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市财政为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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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拟上市公司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须如数归还。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公司,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及注册地不在我市,而生产经营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按投入我市资金数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出资,通过股份制等形式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信用担保公司壮大资金规模,增资扩股,市财政按照其新增注册资金数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连续3年贴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对运作良好的担保公司,按其年度日平均担保额的5‰给予奖励,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民间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市内金融机构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按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5年期以上(含5年)的按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予以奖励。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及其它方式认可的融资,按新增金额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由镇街组织,企业筹资设立企业联贷互助基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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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设立“种子基金”、“中小企业续贷过桥周转金”,由市财政筹集部分资金或利用政府储备的土地、不动产等有效资产,及时解决企业续贷、担保或担保臵换问题,建立“政府搭桥、企业过河”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经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除在企业领取约定报酬外,享受市政府引进人才专项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留在邹城创业满3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业技术干部服务制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可向企业派驻专业技术干部,所派人员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帮助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费制”管理。对园区企业或纳入“一费制”管理的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收费,由市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实行“一票统收、统一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业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财政、经贸、外经贸、招商、民营、园区、国税、地税、统计、国土资源、环保、科技、人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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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加,定期召开工业经济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经贸局、民营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邹城工作

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邹政办发„200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开辟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邹城工作的绿色通道,根据人事部等17部委《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回国服务与为国服务”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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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循环型经济强市”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等。留学人才来邹工作,应提交外交部驻留学人员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明以及本人护照、国内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体现本人学术水平和能力的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核发《邹城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及“一站式”便捷服务。属在国内初次就业的,按照济人字„200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增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创新引进方式。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也要大力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各种适当方式为我市服务,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

二、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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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核发增人计划,已满编或超编的及时核增编制,且不受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到机关急需专业岗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为公务员。

5、留学人才(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出国前已参加工作,被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其出国前、留学期间、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利用技术、项目、专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按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7、我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要面向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营造宽松良好的科研环境,在高层次留学人才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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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优秀、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

8、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等限制;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9、要充分发挥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在高起点上出成果、出效益。积极鼓励并推荐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其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奖项。在我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到我市创办企业,按照我市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内外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出口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11、各类人才到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任职,人事、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支持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不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兼职;受聘于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并参加人事代理的各类人才,其档案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留学人才所创办企业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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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后,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12、留学生创业园区要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13、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我市取得的成果,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14、妥善安排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举办专门学校或教学班,努力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创造与国际接轨的教学条件;人事编制部门要从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给予倾斜。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中小学阶段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择校就读,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的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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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15、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16、已加入外国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山东省人事厅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已加入外国籍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 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8、对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安家费和生活补贴等,按照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医疗保健制度,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凭证享受一类医疗保健,各卫生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9、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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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0、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1、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

四、加强对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到我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我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23、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计划,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有所突破。要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信息库和我市需求项目信息库,及时公布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行业,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立“孟子故里创业奖”,每年对来我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进行表彰奖励,为更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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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邹政办发„200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济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建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鼓励政策,促进居民住房消费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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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建安造价每平方米的5%收取。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302Y-文件规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四)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按缴纳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发放补贴与契税缴纳一并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25年,贷款期限到期日由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延长到第五年。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持同一购房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性贷款。住房臵业担保费降低30%。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以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

(六)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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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七)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它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八)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九)邹城市区户籍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首次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和住房消费政策。

(十)非邹城市区户籍人员在邹城市区内购买成套新建住宅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入户,其子女入学可享受户籍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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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定额测定费、质量监督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可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缴纳剩余部分。

(十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前的预售收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预计利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十三)房地产信贷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保障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需求。建立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打造对接互动平台,及时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困难。

(十四)实行净地出让。由国土部门牵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清除地上建筑物,实现净地出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有关镇村搞好配合。

(十五)规划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国家对城市住宅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低于总量的70%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个别区域、个别地段可灵活把握。

(十六)鼓励单位东迁。鼓励旧城区内单位通过臵换或转让存量土地、处臵旧房产等形式取得资金,在东城区新建单位用房,市政府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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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积极引进有实力、有规模、信誉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大限度的为其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开发企业予以扶持,纳税达到规定数额的可享受与一、二产业同样的奖励。

三、实施安居工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八)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回迁房建设部分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可将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九)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国土部门要在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数量,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形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

(二十)棚户区改造安臵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距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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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进一步推进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比重不低于30%;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二十二)加强廉租住房房源建设。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

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三)国土部门要严厉查处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招、拍、挂,协议出让土地等非法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放线、验收,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要令其限期整改。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二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对资信不良、违规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清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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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相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延期交房、销售欺诈、偷税漏税等行为,并将其载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五)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实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五、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六)提高服务效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手续代办制,由市建设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办公、一门受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在开发企业手续齐备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项手续,整个项目手续要在一月内办理完毕。

(二十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具体工作由市优化办牵头,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人防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二十八)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各种欺行霸市行为。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设立警务工作室,实行驻地派出所包保,为项目开发建设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二十九)正确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居民购房臵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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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稳定市场预期;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消费,优化市场交易环境。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通过提高房屋质量、增加功能设施、降低运行成本等方式惠及购房者,为市民营造安全和谐、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邹政发[2009]33号

加快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

为有效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这一目标,进一步转变农村工作思路,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完善农业发展体系,坚持以培育龙头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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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以扩张产业基地为依托、以提升农产品质量为保障、以发展经济组织为纽带、以完善市场体系为基础,全面推进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努力实现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市场品牌化、农民组织化、服务社会化、经营集约化的发展目标,加快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的发展转变。

(二)任务目标

1、大力培植农业龙头企业。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企业,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予以重点扶持,促使其尽快发展壮大。年内新发展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5家,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1家;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新增济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0%以上。

2、深度扩张农业产业基地。围绕发展优势农业产业,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优化种植业空间布局,突出抓好以食用菌为主的特色种植,以大樱桃为主的鲜果种植,以大枣、薄皮核桃为主的干果种植,以精细瓜果为主的蔬菜种植,以肉鸭、蛋鸡、奶肉牛为主的畜牧养殖,以优质淡水鱼为主的水产养殖,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前景的特色农产品种养殖基地。

3、广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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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安全的要求,健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推广实施体系,使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为总抓手,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战略,鼓励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经营,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论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年内新建农产品质量安 全示范区6处、标准化牧业小区5处,完成“三品”认证20个。

4、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农村种养殖大户、技术能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基层流通组织,采取农民自已办、企业牵头办、农口部门参与办等方式,大力发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持续提升农民参与市场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年内培育较为规范、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60%以上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经营辐射能力进一步增强。

5、逐步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以优势特色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物流园区,年内在农产品主产区建成2处具有一定规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示范辐射力强的中心批发市场。坚持用现代组织形式和流通业态改造提升农产品传统流通网络,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冷链设施,努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着力推广“超市+基地”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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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

(一)财政扶持

l、贷款贴息。对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济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贷款、新建标准化种养基地(含标准化食用菌菌种生产厂)达到济宁市级以上标准的建设贷款,且在贴息期内用于自身发展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项目单位使用贷款额度和时间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扶持。

2、奖励。(1)对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济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2)对年内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或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l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20万元以上、消耗本市农产品占企业总消耗量800/6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新建农业龙头企业,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连接基地500亩以上、对农民增收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新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l万元奖励。

3、补助。

(1)种植业。对新推广应用秸秆生物反应堆的-27-

蔬菜大棚(1亩以上),按照500元/棚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年内自行购买、连片使用100盏以上杀虫灯的,按照300元/盏的标准予以补助。

(2)食用菌龙头企业补助。工厂化、标准化、周年化生产优质食用菌的龙头企业,每新建一处300平方米智

(3)能标准菇棚或发酵隧道,且正常投入使用的,补助5万元。畜牧养殖业。对年出栏30万只以上的新建标准化肉鸭养殖基地,补助5万元。

(二)税收扶持

l、农业龙头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包括初级加工的农产品),依法免征增值税。

2、对国有涉农企事业单位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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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整理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缴10年的土地使用税。

6、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前5年每年新增税收超过前一年lo%以上的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纳入市、镇财政收入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三)信贷融资扶持

1、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农民可实行联户担保的方式进行小额贷款。上述贷款可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2、对资产负债率50%以下、银行信用A级以上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涉农金融机构核定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3、对建设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加工型农业企业,在技术改造、收购农产品原料等方面需要贷款的,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贸易项目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四)用地扶持

l、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基地所需用地,可由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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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联营联建、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限价。

3、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和规模经营的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建设用地,在不破坏耕地层、不存在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视为农业生产性用地,不予收取耕地占用税或土地使用税。

4、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安排。农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五)水电及其它扶持

1、农业龙头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经营的增水、增电,免征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生产用电,执行国家电价优惠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运输我市农产品及农业龙头企业原料、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车辆通行费降低一个车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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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关键举措来实施,积极适应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在产业布局规划、政策信息引导、利益关系协调、经济秩序维护等方面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合力。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研究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工作措施和优惠扶持政策,推动现代农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要认真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有效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同订单、设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吸收基地农户参股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益。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发展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营,加强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利益主体的有机联系,逐步形成目标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均享、合力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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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好资金信贷、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信息交流等方面问题,加强市场经济环境综合治理,不断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在资金投向、税费征收、计划审批、工商登记、占地用地、产品购销等方面,对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实行优先、优惠,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着力加强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通信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化法律保障体系,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共邹城市委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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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发„2007‟36号

(2007年9月1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济政发[2007]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推进服务业体制和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与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名城和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目标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2007 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6%,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外贸进出口总值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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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以上;交通运输、公路客运量增长5%,货运量增长6%;邮电业务总量增长15%;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比年初分别增长l 3%和16%;保险业务总量增长16%。到20lo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6%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35%,旅游社会总收入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9%。

三、工作重点

3、加快发展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历史文化悠久、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文物保护,完善旅游设施建设,推动景区建设升级,进一步开发整合旅游资源,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加强对外宣传营销,积极拓展旅游市场,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实现旅游产业新跨越。围绕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寻找文化与经济的最佳结合点,着力打造文化产业品牌。发挥全市文化设施网络的功能和作用,盘活现有文化设施资源。扶持电影公司改制、改造,扩大经营范围,培植文化企业龙头。鼓励民营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门类齐全、秩序规范、经营和消费层次多样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巩固文化主阵地,大力培植文艺演出业;扶持高品位、有特色、大众化的歌舞娱乐项目,积极发展文化娱乐业;发挥现有文艺专业人才优势,重点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艺术培训业;实施文化项目推介,走文企联姻、以文养文的市场化之路;推行图书、音像、网吧连锁店经营,促其向规模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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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化、品牌化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休闲、广告策划等规模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组织化程度,逐步引进动漫、广告、形象设计等一批创意文化项目。

4、集中突破现代物流、商贸和金融保险业。抓紧建设交通运输物流中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步施工,逐步形成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大型物流公司,推进兖矿大物流项目建设,加快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充分发挥白马河黄金水道的优势,大力发展临港经济。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在岚济路两侧,以义乌商贸城、东方圣都商贸城、千泉装饰城等大型商城为依托,发展城南商贸集聚区;以岗山路和凫山路、矿建路为轴线,积极引进著名商业企业和知名品牌,培育品牌流通企业集团,逐步建成两大现代商贸区,努力打造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全省重要的商贸物流集散地。把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作为重中之重,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和金融业的市场份额,重点支持“三农”中4,-2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快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机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健的担保公司,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增加商业银行业务品种,拓展服务领域和范围。大力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多种途径推进优势企业上市,扩大证券融资额。加快培育上市资源,培育保险中介机构,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5、大力发展科技、信息、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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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普及和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强化科技成果评估认证、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扶持一批行业技术协会,促进科技与传统服务,/5-业的结合。围绕建设tc数字邹城”,加快基础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平台和电子支付体系,实现城际与城乡互联互通,加快建立电子党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业、农业、金融、财政税收、城市建设与管理、公共安全、科技教育、社区服务等应用系统和基础信息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开发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大力发展多层次的中介服务业,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为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投资论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经纪代理、市场调查、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会计、律师、咨询、策划、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提高我市中介服务业水平。

6、培育壮大餐饮、房地产、社区服务等消费性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高起点、高水平地规划建设“特色餐饮一条街”,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挖掘培育具有邹城特色的餐饮品牌,提高档次,促进餐饮服务业规模连片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餐饮企业、宾馆,积极发展星级宾馆、酒店,不断提高餐饮住宿服务标准。规范发展房地产业,实施“安居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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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合理确定供地总量和不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规模,依法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放开搞活二级市场,培育引导房地产市场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宅供应新体系,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社区服务企业,强化便民利民服务和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努力在家政家教、托幼养老、医疗保健、社区文化、保洁绿化、物业管理等方面为居民提供有偿平价的优质服务。

7、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农资供应和农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流通网络。继续推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各类流通企业下乡进村发展超市和便利店,开展连锁经营;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提高农资连锁经营水平;创建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项目。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协会、商会的建设。加强对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按照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一级汽车站标准建设汽车南站,完善村村通硬化路、村村通客车“双通”工程建设,切实完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为农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注重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 业的发展,改善水电路等基础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农村服务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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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水平。

四、政策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

8、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臵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臵审批项目。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臵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臵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9、简化登记注册、年检材料程序。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简从快。

10、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有资质的个体行医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或组建民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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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税费优惠

11、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

12、从事货运代理、拆迂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劳动和保障事务代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扣除有关项目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省以上放宽政策免征税收情况随时调整。

13、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要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减免登记费、年检费及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4、“退二进三”企业(不含房地产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按原房屋拆迁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39-

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15、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16、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财政、金融、价格支持

17、自2007年起到2010年,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省、济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市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集团、服务名牌企业和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镇街、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各镇街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或确定固定数额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

18、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政府给予照顾。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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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纳税后,由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0、在政府预算投资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信息服务、餐饮服务、农村服务等项目;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中,重点对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

2l、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水、用气,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同价,1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1年内实现并轨。

(四)保障服务业用地

22、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文化旅游、生产流通、生活消费、农村服务等行业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优先提供用地。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五)积极引进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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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24、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市级财政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在市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安排服务企业留学项目。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设臵专业技术创新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25、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推进财政集中支付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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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紧紧抓住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在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餐饮服务、金融保险、生产性服务等领域,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的合资、合作。持续利用cEPA(《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市。

27、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臵换等方式筹措资金。(七)优化发展环境

28、实行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事项;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查处。对纳入范围的服务类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29、清理规范涉及服务业的收费项目,依法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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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额度,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幅度,逐步减少收费项目和数额。收费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项目内容和标准,未经公示的均属乱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举报。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擅自立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收费单位的责任。严格按省以上文件收费,违者严肃查处。

30、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要求,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形成分工协作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报服务业发展动态,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1、科学编制全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专项规划,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实施项目,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面向大众的生活性服务业等综合性集聚区的建设步伐,对列入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财政、信贷等要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组织领导

32、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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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服务业考核办法,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最终为大力发展服务业提供优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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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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