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_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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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体育协会的管理,促进体育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协会(下指协会)是指由单位、系统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经宣城市体育总会核准并经宣城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从事体育活动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以实现体育社会化为宗旨,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受宣城市教体局委托,宣城市体育总会是各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各协会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协会必须在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未经宣城市体育总会批准和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市级协会。

第二章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成立市级协会须向宣城市体育总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由宣城市体育总会审查批准后,法人协会还需报宣城市民政局办理核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协会的负责人经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宣城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八条成立市级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名个人会员或1至2个以上单位团体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法人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九条申请成立市级协会时应向宣城市体育总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筹备申请书;

(二)成立协会申请表 ;

(三)发起人和拟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四)办公和活动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

(五)协会章程草案 ;

(六)协会相关制度草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办理变更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向宣城市体育总会递交书面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协会撤销或自行解散时应报宣城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法人协会还需向宣城市民政局申请撤消注销登记;同时必须进行文件清理、资产清理、财务审计、收缴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宣城市体育总会、宣城市民政局对全市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检查协会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二)审核协会领导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审核并协助协会申报、办理有关体育交流等涉外事宜;

(四)审计监督协会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等情况;

(五)实施对协会的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

(六)检查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计划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七)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协会参加的综合性活动;

(八)组织指导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咨询及其服务活动;

(九)组织指导协会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各协会每年年底须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宣城市体育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宣城市体育总会。

第十四条各协会要定期向宣城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随时沟通情况或提出建议,使宣城市体育总会能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各协会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宣城市体育总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各协会要积极支持,按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第十六条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体育竞赛及对外交流

第十七条协会举办的全市性以上或重大赛事活动,须向宣城市体育总会申报并经体育总会同意。

第十八条协会申请举办涉外竞赛活动必须报体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在活动中应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遵守外事纪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外事活动的管理,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四)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第十九条协会出访、接待境外团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协会组织、承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及时向宣城市体育总会提交竞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赛会总结和相关图片资料。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按照此办法开展活动做出贡献的协会和个人经推荐和评选,宣城市教体局研究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及有关条例作以下处罚:

(一)批评、警告;

(二)清理整顿或停止活动:

(三)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撤销或取缔;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体育总会直属各单项协会、宣城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体育类俱乐部、培训机构等和已申请成为体育总会会员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改。

第二十五条

2013

本办法由宣城市体育总会负责解释修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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