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材料]_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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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时间:2017年3月30日 主持人:贾岳儒
一.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
1.【让党员有归属感】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治全党、全面治,也就是要让党要党、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名党员。而党的决策部署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广大党员能否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首先取决于能否让党员觉得党组织是他的“娘家”,有了强烈的归属感,而后才会有强烈的责任感。目前,少数基层党组织在设计党建工作方案、策划党建活动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党主体地位,不是从党员的实际需求出发,而是按照以往的惯例或领导的个人意愿进行,如此一来,即便组织的活动再多、再频繁,也没有让党员觉得可信可亲可行只是被动地接受、应付式地参加,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各级各地党组织牢固确立“支部搭台、党员唱戏”的意识,针对党员的个性化、个体化差异设计或组织活动,让党员有归属感和参与感,自觉自愿地为党和人民奉献自己的一切。
2.【让党员有获得感】党章规定,党员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推进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党要求,既要让广大党员于部必须这样、不能那样,更要在体制机制方面为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不让党员权利被概念化、形式化。无论是哪一层级的党组织都要为党员搭建成长、成才、成功的平台,让党员在组织中充分展示自己、锻炼自己、完善自己。要积极发现党员的优势,并切实加以运用,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使普通党员获得更多被组织认可或提拔重用的机会。要让每一名党员都能在组织的意图下或制度的框架内为实现个人价值找到合适的机遇和平台,而不是命令式地要求党员这样那样,忽视或轻视党员的实际需求和个性价值体现。党组织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广大党员的合法利益,导致党员出现消极怠工现象,从而使主体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让党员有责任感】母庸置疑,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但是光有领导带头,没有或少有全体党员的积极响应、主动担当,还是不能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长征胜利,就是因为每一名党员乃至普通群众都能主动担责、勇往直前。改革开放,同样需要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固然离不开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但更需要广大党员以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精神无私奉献、主动担责。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变命令为鼓励支持,让广大党员都能够自觉主动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自觉用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始终践行群众路线,切实做到“四讲四有”,自觉履行义务。要建立健全党员履职尽责的体制机制,让每一名党员都能够在责任的驱动下和价值的追求中实现自我、奉献自我、成就自我,切忌让党员的主体责任落空。当然,广大党员也不能只将自己当作服务的对象,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先锋模范作用,主动上前、勇于担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融人党内政治生活,监督党的领导干部。
4.【让党员有担当意识】党章规定,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基本义务。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员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责任意识,义不容辞地履行党员义务,旗帜鲜明地亮明共产党员的身份,勇立改革开放的潮头,要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从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出发,说负责任的话,办负责任的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绝不要以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党员,个别行为不足以影响大局,而是要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摆到全党大局中去,始终保持人党那一时刻的激情,牢记人党誓言,在担当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担当中做一名真正 的共产党人,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
二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1.【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针对实践中党员知情范围有限、知情渠道单一等问题,《准则》要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党内事务的特点及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优先权。二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决策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的工作制度。三要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党内会议、党内文件等传统形式,又要创新运用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让党员能够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党内事务。
2.【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为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创造民主参与的有利条件。《准则》明确要求,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特别指出,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创造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和平台,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二是健全民主参与的制度。《准则》提出, “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可以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不仅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三是畅通平时民主参与的渠道。《准则》强调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党的各级组织要健全党内信息沟通网络,使党员平时可以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四是完善党代表工作制度。《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于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3.【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民主性,在于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准则》进一步重申,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被选举人作出选择,自主决定选什么人、投什么票。二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要把党章党规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具体化、规化、程序化,既有利于统一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三要防止选举中拉票贿选。在党内选举中严禁拉票贿选,是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对拉票贿选行为必须“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办,问责到底,严肃处理。
4.【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准则》指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强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畅通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杈,一要创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同时勇于自我批评,坦诚接受别人的批评。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愿意接受批评,普通党员才敢于批评。二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三要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畅通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各类监督的渠道,有效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对监督权人的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打击报复现象,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信心和勇气。
三 认清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1.【注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基本义务。在实践中,不能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既要避免“权利本位”倾向,防止有的领导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又要防止“义务本位”问题,只要求普通党员履行义务,漠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其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例如,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既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注重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行使的统一】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提出意见要,看场合。《准则》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说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只能在党内行使,要内外有别。二是讨论问题要守规矩。“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准则》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于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是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评监督要有根据。《准则》要求党员“有根据地”行使批评权,“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监督权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四是揭发检举要重规范。《准则》“提倡实名举报”,要求"负责地揭发、检举”。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3.【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统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甲济行为的意义在于矫正侵害、保障权利。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要及时纠正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按照《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井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救济党员的权利,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歧视、刁难,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压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不仅要追查处理诬告者,而且要为受到错告、诽谤或者诬告的党员正名,澄清事实,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保障本人申辩的权利,在党组织作出处分、鉴定、审查结论后,保障本人申诉的权利。对党员的申诉、申辩,党组织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四要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定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依规及时批评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