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_农商银行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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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 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
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金融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总行根据统计工作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设立A、B岗(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统计A、B岗),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信息归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总行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调查、分析、归集、汇总和报审工作。
第十六条 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对象或单位、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第二十一条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必须确保统计真实完整,部门与部门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统计工作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项目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和口径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捏造和曲解统计意图,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各项统计信息、数据的运用、上报和发布,应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以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口径统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行统计部门或本系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事项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