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_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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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5日 【有效】
一、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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