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二审中常见的问题解答_民诉二审程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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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怎么办?

2、裁定不予受理的怎么办?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是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合议庭的组成有何规定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调查取证有哪几种方法?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取证。

6追加当事人有何要求?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据其职权进行。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准予追加。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拒绝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7、告知当事人有何规定?

8、法庭调查应持什么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9、对本案妨碍诉讼的可采取哪些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有何要求?

1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经院长批准,填写拘传票。抱传票由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即可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2、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训诫的强制性较弱,因此,仅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适用训诫,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当庭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

质及危害后果,并责令其应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3、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不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宣布。责令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妨害者退出法庭,若其不自动退出,可由司法警察强制驱出;训诫的内容、被责令者的姓名、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均应记入笔录。

4、罚款,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罚款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因此,罚款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罚款措施,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制作罚款决定书,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所罚款额交人民法院。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措施的执行。上级法院复议时认为罚款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天内发出决定书。

10、达成调节协议后还需做哪些工作?

11、合议庭评议应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2、对上诉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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