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购地款利息资本化问题_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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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在老企业会计制度下 购地款借款利息能否资本化的问题

质监与技术支持部:

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的1月取得一块土地,金额为8.8亿,由于公司没有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开发,故本块土地一直闲置,只进行了前期一些设计和勘察工作,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仍然没有进行实质性动工,截至现在,公司也仍然没有动工迹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共发生利息65,612,163.33企业全部予以资本化。

2000年2月29日《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了有关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相关问题,但在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引言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以上两个文件都以财会文件下发,属于同一法律下的文件,根据实体法从新原则,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但本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均未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资本化,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资本化应依据《财政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但此文件未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非正常闲置期间是否需要暂停资本化的问题。

故在老准则下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借款利息该不该资本化、如何资本化。财政部文件也未规范非正常闲置期间是否应暂停资本化。

现审计过程中企业已全部资本化,是符合相关规定,请给予答复。此种情况,企业在2009年执行新准则后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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