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盲道_盲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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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盲道
1、盲道主要设置在城市内的主干道、商业区及弱势群体聚集区.盲道色彩为中黄色。盲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进盲道,是使视残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行走,表面成条形状;另一种是提示盲道,是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表面成圆点形状。盲道作为社会关爱盲人的标志,已经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象征。盲道设施建设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理念,是视力残障人士等相对弱势人群充分参与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方便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调动群众爱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指导作用,也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2、相关新闻——《城市都要设盲道》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王立平等常委委员提出,在大中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应当设置专用盲道,以体现法律对残疾人的关怀。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四审稿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这样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普通人还不能随便走在盲道上。
3、我国盲道建设起步较晚。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残疾人开始在“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中逐步赢得各项社会支持,工作和社会生活环境大为改善。1985年3月,北京召开了“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会上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并开始对北京部分街道进行无障碍改造。1986年7月,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标志着我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开始实施无障碍设计。1989年4月1日,《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正式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1年8月1口,《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开始在全国实施,此规范将城市中新改建的主路必须铺设盲道等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在建设中执行,从此盲道逐步成为国内现代城市建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2002年,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皇岛12个城市开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建设活动,于2004年验收之后,这些城市成为了国家首批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2007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又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并颁布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截至到2004年底,我国各大城市在城市城区的主干道、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公交车站的等候区共设置盲道3200多条,总长度3980公里,占道路总长度的24%。建成区新建和改建道路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人行横道、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设置缘石坡道和进行坡化改造56420处,改造率达67%,在1160处主要路口设置了盲人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4、国外盲道建设的发展。日本、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盲道设置早,使用范围广,设施完备,并积累了大量经验:
最初日本盲道的设置主要依靠私人资金援助,从1970年代开始,盲道的铺设开始进入国家投资的模式,当时在以“福利街区建设”和“生活圈扩大”为代表的无障碍运动发展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厚生省首次开展“残疾人福利典范都市”事业,由于日本政府对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日本残疾人事业得以在高层次与水准上运行,视残者的各项权益基本得到有效保障;日本政府和社会还很注重对残疾人的自强自立教育,盲道能够增加视残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机会。
1960年代初的美国民权运动高涨,也促使残疾人觉醒并联合起来,为争取其基本权利而斗争。在此影响和推动下,“无障碍”的概念开始形成。相对十日本的“寻路系统”来说,美国这种自道的特点是是一种逆向思维,只是在一些可能对视残者造成危险地带用这种“可探知警示”来加以提醒。视残者可以利用其它的可沿物如草地的边缘、路缘石、隔离带和墙面等来进行人行道中间过程的定位和引导。为了方便轮椅使用者通行,英国1981年的《残疾人法》和1984年的《苏格兰道路法》中开始规定在人行道的交叉口设置缘石坡道。而这对于视残者的出行来说会造成错误的信息而带来严重的不便。于是,在缘石坡道上如何为视残者加以提示的研究工作开始展开。在苏格兰行政署工业部的建议下,1986年开始在缘石坡道和重要交叉路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