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_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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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鉴定申请
职工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范围: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定;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确认;
5、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单位委托的鉴定。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社保经办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工伤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
(4)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参保人员需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参保前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因病鉴定申请表》),经参保人员签名,用人单位盖章。其中参保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因病鉴定申请表》,经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盖章。
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在本市无居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本人)携带《因病鉴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办理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花名册》(附表3,以下简称《因病鉴定花名册》),经人事行政部门盖章备案,再携带《因病鉴定申请表》、《因病鉴定花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鉴定申请表》、《因病鉴定花名册》;(2)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四)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亲属填写《因病鉴定申请表》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因病鉴定申请表》;(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要求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或《因病鉴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办理委托鉴定申请。
二、鉴定受理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医疗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县)办事处按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含医疗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等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鉴定结束后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疗检查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医疗检查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每两个月组织一次鉴定,对被鉴定人实行指定医院、规定时间、集中体检的办法进行医疗检查。特殊情况也可开具《伤、病情医疗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检查。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指导督促医疗检查指定医院和医疗鉴定专家做好医疗检查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
(一)被鉴定人无故不参加或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集中医疗检查;
(二)被鉴定人拒绝医疗鉴定专家提出的补充医疗检查的;
(三)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四、技术鉴定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至5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结合现场医疗检查情况和相关病历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及时提请召开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集体评审,作出鉴定结论。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被鉴定人和有关单位。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后,发现并查实单位或个人有作假行为的,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再次(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申请需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附表4)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再次鉴定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应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从签收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或《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表》;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3、收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依据;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6、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鉴定申请人再次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复查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通知复查鉴定医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费按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费及医疗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参保人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费和医疗检查费用,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负担。
六、立卷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办事处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2007-02-12 我来说两句(0条)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对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2、工伤申报人应提供工伤申报材料、工伤证明资料、诊疗工伤的医疗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伤申报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4、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材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汇总提交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并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
5、填写《职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和《职工伤残生活依赖程度(等级)鉴定表》,将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报人。(见行政审批)
江苏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6 我来说两句(0条)
江苏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一)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
2、用人单位不申请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认定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被认定工伤的,其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3、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者工伤证,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a并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书面具体通知医疗检查时间和地点。
二、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1、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各县级市一年不少于四次。
2、被鉴定人员根据《预约通知》要求,携带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或CT片、B超、各种检验、化验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预约时间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在医疗检查中,由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对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检查费用另付。
3、对危重或瘫痪病人不能到场检查的,应提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交通等费用另付。
4、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由随机抽取的5名以上专家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体检情况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标GB/T16180?1996)标准,经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后提出鉴定意见。
三、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由设区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一)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复查鉴定;手续同上。
(二)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2003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和单位对本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三)凡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的,对设区的市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工伤并对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复查(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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