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_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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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给内资投资方,免交所得税,但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会计报表、税单、汇算清缴表;外资方需补缴10%所得税,但2008年1月1日年以前的不要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有很多地方都做了改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把税后利润汇出给国外的外国投资者这部分所得是免税的,而新法对此作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汇出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协定税率与国内法税率孰优执行。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贸协议的则按关贸协议所定税率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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