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推荐]_税务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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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第1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2条: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一)新办开业登记申报资料
1、内资企业(包括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开户核准通知书。
2、外资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开户核准通知书;
5)合同(章程)批准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3、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同一县市)
1)总公司的国税税务登记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负责人身份证。
4、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
2)户主身份证。
(二)税务登记申报资料报全程服务窗口,资料齐全,填写完整、正确的,实时办结。
第3条:税种登记是税务认定、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活动的基础及重要依据。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全程服务台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其填写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要及时、正确、完整地做好税种登记。每月25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种登记可推迟至次月。对企业所得税难以确定是否属国税征管,各管理单位于每月25日前汇总报市局税政科协调处理。
第4条: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状态是“非正常”或“注销”或“特殊纳税人”,则系统不允许修改该纳税人的税种信息。
2)对新登记的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 “缴纳方式”确定为“一般转帐”方式。
3)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前,必须先核实清楚确属国税管辖,才能录入。
4)“纳税期限”应区别不同税种、不同征收方式进行选择。如纳税期限为“半年”的,其相应的征收方式必须是“定期定额”(适用于不上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纳税期限为“月”的,除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的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外,其他都应为“查帐征收”。征收方式确定后需调整的,应在征期结束后进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转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同时将定税清册中的定额删除。
5)征收品目应按局计统科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调整,并与定税清册中的征收品目保持一致。
6)属于经营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也应进行税种登记的处理,完整体现纳税人的各种类型、状态。
第5条:全程服务台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做好:
1、向新办企业发放纳税须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
2、按核定的区域划分标准做好主管税务官员、纳税人编码、乡镇街道等信息的维护工作。
3、管理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后续税收管理。并将需修改的信息移送全程服务台进行调整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