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_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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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及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四条 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支付系统行号应与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代码一致。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支付系统行号时应注意不得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行号重复。编制规则为:前三位为行别代码313;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天津城市代码1100;第八、第九位北京银行为10,盛京银行为20,大连银行为30,天津银行为40—45;第十、第十一位为01—99;第十二位为校验位。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人行支付结算处)另行规定行号编号范围。

第二章 加入

第六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实施、验收、加入。

第七条 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八条 审查。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司)。

第九条 批准。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书面批复后,将批复转发申请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处(以下简称人行科技处)向申请机构提供前置机配置指引;如申请机构申请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由人行科技处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

第十条 实施。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购买密押设备。

(二)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三)申请机构应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支付系统前置机和行内系统的操作培训;

(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机构准备好接入支付系统的技术环境后,需要认真自查,填写《金融机构接入支付系统技术环境确认表》(见附表),签字盖章后提交人行科技处。

(一)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在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后,向人行科技处提出接口验收申请;

(二)人行科技处牵头组成接口验收小组,成员由人行科技处、人行支付结算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人行清算中心)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三)接口验收小组对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通过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申请机构加盖公章。如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和行内系统由申请机构总行开发和改造、并已通过验收的,可向人行科技处提交免验申请,免验申请应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加入。申请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正式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第十四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后,将通知转发申请机构,并组织人行科技处、清算中心、营业部和申请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机构的技术准备。

1.人行清算中心向申请机构发布天津CCPC支付系统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MBFE网络监控机的对外IP地址及大、小额中间件网络端口号;并要求申请机构再次确认MBFE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

2.在确认MBFE 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后,由人行清算中心技术人员实施CCPC支付系统边界防火墙配置;并要求申请机构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完成本行网络安全配置。根据人民银行的网络监控要求,在进行网络安全配置时,同时开放对CCPC所公布上述三个设备的IP地址的校验连接,便于CCPC对MBFE的日常网络监控、检查。

3.在完成相关网络安全配置后,人行清算中心与申请机构相互配合完成主机系统的网络连通性测试。

4.由申请机构确认其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中间件的选择情况。同时,人行清算中心根据申请机构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需求,为其分配小额支付系统CICS CPMI镜像交易ID号。

5.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凭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到人行清算中心领取地方押密钥和行名行号数据。

6.人行清算中心根据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采用的通信中间件,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CCPC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创建相应地CICS CPMI镜像交易、MQ队列与TLQ队列)。

7.申请机构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MBFE的工作。

(二)申请机构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部)领取办理开立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三)申请机构应在T-3日至T日(T日为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每日与人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无误。

(四)申请机构在T-2日携带以下资料到人行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1.《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5.天津银监局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6.《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 7.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五)申请机构在T-1日日终后,须派人携带预留印鉴和相关账簿到人行营业部进行余额核对。

(六)申请机构在T-1日前,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同城清算差额归属关系的变更。

(七)申请机构应在T日营业开始携带老账户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办理老账户的销户计息和新、老账户的资金划转事宜。

(八)申请机构应在T日携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老账户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

(九)金融机构老账户在T+1日进行正式销户。

(十)申请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签署《高额罚息贷款协议》,协议一式三份,货币信贷管理处留存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申请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七条 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接入方式由间连变更为直连的,具体流程参照实施细则十一、十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受理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

第二十一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书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

直接参与者收到上述书面批复后,应立即向人行营业部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交回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人行科技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内容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中相关条款或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金融机构接入支付系统技术环境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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