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_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
一、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2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农村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9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三、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5000多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四、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参照城市和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目前,全市有2.1万名重残人按月享受城市或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五、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的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学
三、会
二、专一”的要求,对失业残疾人给予3次不同比例的培训费补贴。目前,各级残联每年都对1万多名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六、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补贴政策
(一)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第4条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泛指三年未安置就业),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开业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持《营业执照》、《居
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未就业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扶持,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由区县残联负责审批,本条款只限于第一次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重复开业和已就业的残疾人除外)。
(二)根据《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的规定,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1、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
2、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3、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残疾人高中生助学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首都精神文明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残疾人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600多名残疾人高中生享受助学补助。
八、残疾人大学生补助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3〕208号)的规定,对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学生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含高职)3000元,本科4000元。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150多名残疾人大专生、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政策。
九、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大学生助学政策
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为了帮助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助学补助;对于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35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26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