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营煤矿筹建处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_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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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营煤矿筹建处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宁煤集团发【2004】272号《宁夏煤业集团公司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清水营煤矿筹建处消防安全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责任书。
一、消防安全责任
1、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负责。
2、各单位要督促各工房、车间、宿舍及重点要害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制度和灭火措施并悬挂在各工房、车间、重点要害部位的墙壁上。
3、各单位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防火队员,重点班组要设立防火安全员,逐级划分防火安全责任并落实。
4、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清水营煤矿筹建处消防安全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5各单位在工房、车间、库房及重点要害部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好可靠。
6、对公安消防部门、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和筹建处检查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个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检查部门。
7、对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培训由筹建处聘请有关业务部门授课。
8、建立单位内部的防火档案,做到内容完整、图文清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处罚办法
1、对违反以上安全责任其中一项的单位与个人给予50至500元的处罚。
2、因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不重视消防工作,过失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分别给予100至1000元罚款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3、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底各类评选资格。
4、对违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的将依据《清水营煤矿筹建处消防安全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甲方:清水营煤矿筹建处
签订人:
乙方:
签定日期:3
签订人: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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