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关于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矫治的实施意见_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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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推进我区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现将《关于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司法所按照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金台区司法局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金台区关于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心理矫
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两高两部及省市社区矫正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发挥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特征,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其悔罪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
一是建立一支以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主体的心理矫正队伍。成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小组,由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司法所派人参加,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学习和探讨心理矫治知识,分析心理矫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共同研究心理矫治有效的方法。鼓励区局机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和考试,对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报销学习费用,适当增加工作津贴,形成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心理矫治队伍。同时心理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心理学知识,热心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统一调度为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心理健康教育和治疗。
司法所作为基层心理矫正工作主体,要承担起心理矫正的组织协调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一定心理学知识,发挥志愿者作用,及时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疾病的矫治。
二是建立心理辅导室。按照心理辅导具有保护私秘、环境温馨、安全和一对一的要求,各司法所单设一间心理辅导室(房源紧张的可与人民调解室合用)。心理辅导室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文件架,制作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辅导员座牌,并将心理辅导员的照片、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和心理辅导员守则上墙。
三、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职责任务
1、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矫正对象提出的心理问题。
2、对分析评估或矫正过程中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建立心理档案。
3、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并对矫治工作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主要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开展心理知识辅导,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心理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方式
1、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内容。通过心理学报告讲座,帮助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调整心态,自觉接受改造。
2、心理咨询。在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可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测试,了解或掌握其精神状态、性格特征、思维和行为方式等心理方面的问题。结合测试报告,对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的,通过电话咨询(心理咨询热线86781111)、网络交流(北仑之窗“心灵驿站”)或约定时间地点面对面交谈等方式进行。
3、心理治疗。对有严重行为偏差、存在心理疾病的服刑人员,各司法所要主动提出请心理专家进行危机干预或临床心理治疗,缓解或消除其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
五、重点对象
心理矫正工作要求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以下3类服刑人员必须列入心理矫正的重点对象:
1、社区服刑人员中的未成人;
2、恶习未改,有再犯新罪迹象的;
3、经心理测试,有严重心理、人格障碍的。
六、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开展心理矫正的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加强心理知识的学习修养,注重学习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的效果。
2、要把科学性和针对性结合起来。心理矫正工作,要避免传统式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价值观念灌输,应向社区服刑人员传授科学的心理知识和自我心理调节的方法,以引导或帮助其逐步消除心理障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生理、社会因素等各方面情况,防止和克服片面性。同时,要尊重其个人隐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3、建立心理矫正相关档案资料。各司法所应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内容记录在案。心理咨询师对服刑人员的心理治疗应记录登记,动态跟踪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
4、建立检查督导制度。根据区矫正办委托,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检查指导各街道、镇乡心理矫正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通过个案交流,促进心理矫正工作规范地开展。